菜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90-04-27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高检研发字〔1990〕11 号
1990 年 4 月 27 日
(已失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 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