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 年 3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 57 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0〕1 号 2000 年 3 月 15 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 3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