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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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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9-06-2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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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1999〕高检研发第 5 号
1999 年 6 月 21 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 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