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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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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8-05-1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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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 号
1998 年 5 月 12 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 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