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83〕高检研函第 11 号 1983 年 12 月 20 日 (已失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 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