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失效

发布于 1983-12-20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83〕高检研函第 11 号
1983 年 12 月 20 日
已失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 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