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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失效

发布于 1991-07-2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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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高检会〔1991〕15 号
1991 年 7 月 27 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