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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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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8-09-1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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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 18 号
2018 年 9 月 1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