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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86条第3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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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9-06-0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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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 86 条第 3 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 86 条第 3 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高检监发第 29 号
1999 年 6 月 9 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你处《关于如何理解和确定刑法第 86 条第 3 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请示》收悉。我厅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罪犯陈健被撤销假释后,应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3 款规定,收监执行从假释之日起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