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89〕高检发(人)字第 46 号
1989 年 12 月 20 日
(已失效,被 1993 年新的规定代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基层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工作籍要, 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 作为派出机构。
第三条 检察室的设置和撒销, 由县定市歹、市箱区人民检寮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条 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在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它的任务是:
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
二、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 对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实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 发现问题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四、结合检察业务, 进行法制宣传, 提出检察建议,
五、开展调查研究, 参加社会治安的缘合治理,
六、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检察室设主任一人(视工作需要可另设副主任一人)领导日常工作。
下略......
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
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