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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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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0-12-1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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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0〕74 号
2010 年 12 月 13 日

  保险费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客户资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到保险费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