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有效

发布于 2002-09-23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 16 号
2002 年 9 月 23 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