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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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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88-03-18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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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高检二发字〔1988〕第 10 号
1988 年 3 月 16 日
(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 8 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 10 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 36 号文关于刑法第 114 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