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市、以假市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发〔1998〕6 号
1998 年 4 月 27 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订后的刑法对有关假市犯罪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并突出了犯罪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对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未作明确规定,也无新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省内各地掌握的标准差异较大。为统一认识,准确适用刑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参照原有的司法解释,研究制订了我省有关假市犯罪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该暂行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希遵照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司法解释,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
一、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货币总面值在 5O0 元以上不满 30000 元或者币量 50 张以上不满 3000 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总面值在 30000 元以上或币量 3O00 张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出售、购买或运输假币,以假币总面值 l000 元或币量 l00 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 5O00 元或市量 500 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假币总面值 50000 元或币量 5000 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以假币换取货币的,以假币总面值 IO000 元或币量 l000 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假币总面值不满 I000 元或币量不满 IO0 张的,一般可视为“情节较轻”。
三、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总面值 2000 元或币量 200 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总面值 l0000 元或币量 l000 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总面值 80000 元或币量 8000 张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变造后的总面值 5O0 元或币量 50 张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变造后的总面值 3000 元或总币量 300 张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上述“面值”均以人民市计算,如伪造、购买、运输、出售。持有、使用、变造或金融工作人员用以调换的假币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应按照行为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