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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失效

发布于 1988-04-12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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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88 年 4 月 12 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 年 4 月 12 日于北京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