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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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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3-08-27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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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 2000 年 11 月 15 日第 55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 12 月 12 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