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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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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58-06-0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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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1958 年 6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7 次会议通过)
1958 年 6 月 5 日

  1958 年 6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西藏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