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刑发〔2005〕1 号 2005 年 1 月 17 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 2004 年 10 月 10 日(公经 [2004]1507 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200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