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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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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4-12-29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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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2 月 29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