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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420019】“穿透式审判”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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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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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019】“穿透式审判”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中的运用
  
文 / 凌巍;吴小军

  【裁判要旨】在案冻结款项系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所得,被告人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移转至案外人名下。经查,被告人与案外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有悖于正常交易习惯,被告人系随意处置冻结款项,案外人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为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可直接判决将在案冻结款项发还给被害人。
  □案号 一审:(2022)京 02 刑初 57 号 二审:(2023)京刑终 30 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某某。
  2019 年 7 月至 10 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仍谎称能从他国进口羊肉并承诺按期交货,以其实际控制的内蒙古隆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辉牧业公司)与北京二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商物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等,获取二商物流公司支付的货款 5500 万元,并将其中的 2500 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2019 年 7 月,刘某某自称有进口牛羊肉的配额,可向二商物流公司供货并长期合作。二商物流公司与隆辉牧业公司签订一份一年期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采购订单,约定二商物流公司向隆辉牧业公司采购 5000 吨羊肉,总价 2 亿元,预付货款 3200 万元。8 月 30 日,二商物流公司将 3200 万元转入隆辉牧业账户。2019 年 10 月,二商物流公司联系刘某某继续供货,刘某某表示同意,未告知已将第一笔货款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款等(他用)及尚未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况。10 月 12 日,双方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采购订单,约定采购 1000 吨羊肉,价值 4600 万元。10 月 18 日二商物流公司将 2300 万元转入隆辉牧业公司账户。至此,隆辉牧业账户共收到二商物流公司货款 5500 万元,隆辉牧业公司应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交付首批 1500 吨羊肉,12 月 16 日前再交付 1000 吨羊肉,12 月 31 日前将剩余的 3500 吨羊肉全部交付。
  2019 年 10 月 18 日,隆辉牧业公司与蒙奥都(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奥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签订购销合同。2019 年 10 月 22 日,刘某某通过隆辉牧业公司账户向蒙奥都公司账户转账 3000 万元。10 月 24 日,蒙奥都公司账户 3000 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二商物流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 20 日起开始催促刘某某交货,至案发前,刘某某未交付约定货物,亦无能力退还货款。
  在二审审理期间,二商物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民事诉讼,相关法院予以受理,并根据二商物流公司的申请,轮候冻结蒙奥都公司账户存款 3000 万元。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二商物流公司经济损失 2500 万元,在案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处理。在案冻结蒙奥都账户的 3000 万元不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范围内,且蒙奥都公司与刘某某因该笔款项存在争议,不宜将该笔款项直接发还给被害单位,退回公诉机关。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商物流公司的意见为:隆辉牧业公司和蒙奥都公司签订的不是正常的购销合同,蒙奥都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冻结在案的 3000 万元应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经听取蒙奥都公司的意见,蒙奥都公司不同意将冻结在案的 3000 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但未向法庭提交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冻结在案的蒙奥都公司账户内 3000 万元的处理。被害单位主张发还,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亦同意发还被害单位,蒙奥都公司则不同意。经查:一是从冻结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原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合同诈骗事实,均认定刘某某明知本人没有履行能力,仍谎称能从他国进口羊肉并承诺按期交货,获取二商物流公司支付的货款 5500 万元。冻结款项 3000 万元虽未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但属于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实质上系刘某某骗取的被害单位预付货款。二是从冻结款项支付的背景看,刘某某与蒙奥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和付款行为均有悖于正常的交易惯例,刘某某系随意处置冻结款项;周某某亦称蒙奥都公司短期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认定蒙奥都公司系善意第三人。三是从冻结款项的处置情况看,刘某某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向蒙奥都公司转账 3000 万元,同年 10 月 24 日该款项即被公安机关冻结,从购销合同签订(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款项被冻结不足一周,蒙奥都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刘某某的诈骗行为给二商物流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冻结在案的 3000 万元退回公诉机关,仅系程序处理,未作实体处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为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将冻结在案的 3000 万元追缴后发还二商物流公司为宜。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冻结在案的蒙奥都公司账户内 3000 万元处理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除对在案被冻结在蒙奥都公司账户的钱款 3000 万元,判决发还被害单位二商物流公司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刑事审判对审前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财产的处置问题。如何在追赃挽损、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避免不当处置涉案财物,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随意处分涉案财产,致使部分诈骗钱款流至案外人名下,且案外人以双方签有合同为由拒绝返还。这种情况下,刑事审判应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案外人的权利如何保障,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对本案的处理有何影响,能否在刑事审判中运用“穿透式审判”以及如何适用,这些都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案外人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外人财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犯罪审判中涉案外人财产的处理问题,主要涉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
  1. 实质判断规则和司法审查程序“双缺失”,导致裁判者不敢适用或过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如果争议财产已经在审前被采取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则裁判者可能会选择退回检察机关处理或者等待进入执行程序时再甄别处理。如果争议财产未被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仍处于案外人控制之中,则裁判者有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认定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另行处理。前一种处理方式客观上导致矛盾后移,在刑事执行阶段案外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权利,或者通过申诉要求对涉案财产判项改判;后一种处理方式的结果则是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2. 裁判者过度依赖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对案外人财产审查“走过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就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并未明确具体的审理程序,仅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至于控辩双方是否以及如何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并未涉及。《刑诉法解释》同时又规定,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这就导致裁判者面对有争议的财产不敢直接作出认定,仅在判决中概述性地处理在案财物,留待执行阶段再行甄别。
  3.“刑民并行”进一步加剧“刑民脱节”。实践中,有的案外人基于对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结果的考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期得到“双保障”。一方面,由于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指向的财产同一,受“先刑后民”传统理论和审判思维惯性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关民事诉讼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囿于刑事审判程序对于案外人财产纠纷的审查手段和程序限制,案外人一旦诉诸民事救济程序,刑事案件裁判者会将涉案财产退回检察机关处理,“从哪来又回哪去”可能导致程序空转。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面临上述问题。一方面,刘某某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将诈骗所得中的 3000 万元转到蒙奥都公司名下,从表面上看,蒙奥都公司不存在“恶意”,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财产,退回检察机关处理可能是较为稳妥和安全的方法;另一方面,二商物流公司已经提起民事代位权之诉,即便刑事程序对冻结款项不予处理,其也可能通过民事案件来弥补损失。鉴于刘某某与蒙奥都公司之间签有合同等原因,检察机关未指控该 3000 万元为诈骗金额,仅在案件事实部分客观作了表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将冻结的 3000 万元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二)本案被害人寻求救济路径的障碍与困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涉及案外人利益,根据处理结果的不同,案外人和被害人能够寻求的救济路径也不尽相同。就本案而言,涉案款项如果被退回公诉机关,冻结期限届满后很可能不会再续冻,涉案款项继而被案外人转移的可能性很高。如果被害人想要追回这笔款项,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本案被害单位起诉的代位权诉讼即是此路径。根据被害单位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其为了防止涉案款项被解除冻结后遭转移,起诉代位权纠纷的主要目的是先通过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将涉案款项冻结,不致因被转移而增加追索难度。二是通过刑事立案继续追索涉案款项。这种情况下,需要有新的犯罪事实能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很显然,第二种路径在本案中基本不具有可行性。而第一种路径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一是诉讼成本高。被害单位需要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等相关费用,由于与蒙奥都公司签署合同的主体是隆辉牧业公司,二商物流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因此二商物流公司欲主张权利,只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将隆辉牧业公司与蒙奥都公司都列为被告,而隆辉牧业公司自刘某某被羁押后已处于停止经营的状态,民事诉讼送达、开庭等重要环节面临障碍,整个诉讼周期冗长。二是诉讼结果不确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本案涉及两份合同,二商物流公司需要举证证明隆辉牧业公司有怠于行使其对蒙奥都公司债权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其对隆辉牧业公司的合同权利,这就增加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刑事案件“穿透式审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司法实务中提出“穿透式审判”,缘起于金融行政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穿透式审判”是一种裁判思维,也是一种审判理念,不同的部门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
  为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本案有必要运用“穿透式审判”。一是减少当事人诉累的需要。二商物流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本案的发生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仅因自身合同违约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产生新的大量债务,且公司业务被迫进入停滞状态,员工被迫分流。如果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该笔款项,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二是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涉案款项已在本案中被冻结,判决发还被害单位具有直接弥补被害单位损失的效果。如果让被害单位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立案、审判、执行等程序都随之运转,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统一的需要。一审法院判决冻结在案的 3000 万元退回公诉机关,做的只是程序处理,未作实体处理,不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穿透式审判”的目的,就是要穿透表面合意、穿透表面证据、穿透合法外衣或穿透诉讼请求,通过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愿、真实目的、真实交易、真实利益等,整体评判案件全貌,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妥善调整裁判说理和结论,最终恢复或矫正上述原则背后应有的实质公正和秩序价值,同时尽可能一揽子解决相关联的纠纷问题,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1]
  本案对于涉案款项的处理,亦存在运用“穿透式审判”的可行性。一是关于涉案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涉案款项的流转过程,有隆辉牧业公司与蒙奥都公司之间所签合同、涉案款项被冻结手续等证据在案佐证。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通过与蒙奥都公司谈话,询问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但其并未提交。据此,本案虽是刑事案件,但对于涉案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已具备作出判断的证据基础。二是利益归属明确,裁判者能够穿透表象,对案件实体处理做出判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于冻结款项的处理做出实质判断:(1)从冻结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冻结款项 3000 万元虽未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但属于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实质上系刘某某骗取的被害单位预付的货款。(2)从冻结款项支付的背景看,刘某某与蒙奥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和付款行为均有悖于正常的交易惯例,刘某某系随意处置冻结款项;蒙奥都公司也称短期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能认定蒙奥都公司系善意第三人。(3)从冻结款项的处置情况看,刘某某向蒙奥都公司转账 3000 万元后不到一周时间,该款项即被公安机关冻结,蒙奥都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可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得以保障。如果蒙奥都公司认为存在经济损失,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基于合同解除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经济损失等。
  综上,本案具备适用“穿透式审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审法院判决将涉案款项发还被害单位于法有据,符合实质正义。
  三、“穿透式审判”的适用方法
  “穿透式审判”的适用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其适用空间也是有限度的。一般而言,当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且在刑事程序中应有的权利未得到相应保障时,可考虑运用“穿透式审判”方法。本案是在刑事程序中“穿透性”地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确保查清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处理涉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必要保障相关当事人(包括案外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1. 灵活嵌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权利。遵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辩论权、处分权等。可将民事诉讼相关当事人传唤到庭,通过陈述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相互辩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围绕涉案财产提出诉求和抗辩。本案二审法庭经审查涉案合同,传唤二商物流公司、蒙奥都公司和隆辉牧业公司到庭,听取各方对涉案款项的处理意见,引导蒙奥都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
  2. 关注并统筹处理关联诉讼。在适用“穿透式审判”时还需统筹处理关联诉讼,避免出现矛盾判决。在得知二商物流公司另行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合议庭及时与相关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得知刑事案件对涉案款项冻结在前,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处于轮候冻结状态,民事案件的审理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本案宣判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民事案件承办人,确保案件处理协同,法律适用统一。
  3. 全方位多视角“穿透”案件表象,直击案件核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切换不同视角,全方位考虑涉案款项的各种处理方法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权衡利弊,在法定的框架内选择最优的处理方案,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
  【注释】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 黄海龙、潘玮 U:“论‘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载《法律适用》2023 年第 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