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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420036】冒用型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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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2-03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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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036】冒用型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文 / 周宇波;宋亚君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号 一审:(2023)渝 0103 刑初 610 号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迪维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维普公司)与重庆卓远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有长期工程业务往来,迪维普公司先后拖欠卓远公司工程款共计 4700 万元。2012 年 8 月 3 日,迪维普公司在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开具 6 张共计 4700 万元的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卓远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2013 年 2 月 3 日。因卓远公司不愿承担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故在票据背面背书栏中加盖卓远公司财务印章和法人章后将 6 张承兑汇票交还给迪维普公司,由迪维普公司自行贴现。迪维普公司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浙江东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策公司)将上述汇票全部贴现,被告人上官某系浙江东策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官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南京苍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涯公司)进行贴现。
  2012 年 8 月 6 日,被告人上官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工商银行大厅,从迪维普公司员工罗某某处拿到上述 6 张承兑汇票后,在迪维普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官某控制的杭州 *** 堂参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堂公司)背书为卓远公司的下家。同月 7 日,*** 堂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公账户收到苍涯公司转账的贴现款 45535941 元。被告人上官某将收到的贴现款转账 25521850 元给迪维普公司,转账 500 万元至上官某控制的杭州梦之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蓝公司),转账 500 万元至上官某农行庆春支行的个人账户,转账 1000 万元至 *** 堂公司农行庆春支行账户。之后,被告人上官某将转到梦之蓝公司账户的 500 万元以及转到 *** 堂公司农行账户的 1000 万元转入其农行庆春支行的个人账户。随后,被告人上官某将上述 2000 万元贴现款分批次取现、转账至其亲友账户等方式转移。经迪维普公司多次催收,同年 8 月 13 日,被告人上官某转账 200 万元给迪维普公司后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截至目前,迪维普公司已收到退款 11012528 元,价值 7 万元的黄金一块、价值 3 万元的金项链一条和价值 97 万元的汽车一辆。
  另查明,被告人上官某因犯票据诈骗罪,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26 日止。2023 年 6 月 6 日,民警从四川省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上官某押解回渝中区看守所羁押。被告人上官某已服刑 2 年 4 个月零 9 日。
  【审判】
  渝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被害单位钱款 180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上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上官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上官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与其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8 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对被告人上官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取得他人承兑汇票,在办理了贴现后私自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的行为,是否是一种冒用他人汇票的行为,从而构成票据诈骗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承诺帮助办理汇票贴现的方式取得汇票,在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取得汇票后,私自截留贴现款的行为是一种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他人票据的冒用他人汇票的行为,而冒用他人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其冒用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冒用他人票据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了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三种就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然而,关于何为冒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冒用的内涵、外延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和阐释。
  关于冒用的内涵,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冒用他人票据,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行为。冒用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票据而使用,如以欺诈、偷窃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加以使用进行欺诈的行为;二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他人的票据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被代理人的票据的行为;三是擅自使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票据或者使用捡拾他人的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冒用是指无权利人在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得到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骗取票据资金和商品的行为。[2] 还有观点认为,冒用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行使其票据权利骗取其票据财产的行为。[3] 通过梳理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冒用的特征在于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和擅用票据权利人的名义。关于“用”,应理解为行使票据权利,换言之,行为人行使了本属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也是票据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关键特征。
  关于冒用的外延,也即冒用行为主要有哪些外在表现形式。如上分析,冒用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行使票据权利,通说认为,冒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两种:假冒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和假冒票据权利人的代理人行使票据权利。笔者认为,通说观点无法涵盖和评价票据权利人的合法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侵犯票据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冒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还应包括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冒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结合上述观点无外乎虚构身份和隐瞒真相两种类型。所谓虚构身份,即通过伪造各种证明文件,使他人误以为自己就是票据权利人或者合法代理人。所谓隐瞒真相,即在代理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对自己的代理权限作出解释和说明,向他人隐瞒了自己真实的代理权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为人实施假冒票据权利人的代理人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并非一律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此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实施冒用行为并未给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宜以票据诈骗罪论处,冒用行为违反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以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惩处或许更为妥当。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的冒用行为
  在冒用型票据诈骗罪中,行为人所冒用的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4] 本案被告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经他人介绍承接到了迪维普公司的这笔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迪维普公司员工经公司授权将承兑汇票交于被告人,虽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委托和代理协议,但构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表明迪维普公司将卓远公司委托其将承兑汇票贴现的业务转委托给了被告人,被告人可以视为迪维普公司进行票据贴现的代理人。被告人在收到票据后,在票据复印件上写上“原件已收、款未付,款到账号,自动作废”。由此可知,此时被告人作为迪维普公司的代理人来进行贴现,其代理权限仅限于办理贴现,不包括占有和保管贴现款,被告人应根据迪维普公司的要求将票据贴现,再将贴现款如数打人迪维普公司的账户。然而被告人在迪维普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控制的 *** 堂公司背书为卓远公司下手,其意图也是为了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其私自背书和截留贴现款的行为就是一种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行为,即便其取得票据是基于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对被告人构成冒用型票据诈骗罪的综合认定
  前文所述,行为人实施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行为,并非一律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首先,作为诈骗型财产犯罪,构成票据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必备构成要件,这也是系统解释论和目的解释论的当然结论。[5] 本案被告人在承接涉案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安排其女儿新办一张银行卡,并告知其几天后将会有一笔 200 万元的款项进账,在贴现款到达其控制的 *** 堂公司账上后,被告人安排公司财务将截留的贴现款分多次转移至个人以及亲友的账户,足见其非法占有贴现款的主观目的。其次,被告人冒用他人汇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被害单位钱款 180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特别严重。最后,票据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构成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通说认为,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特殊诈骗罪更能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故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情节后,以票据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是准确的。
  【注释】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 曾月英:《金融票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8 页。
  [2] 邢志人:“票据犯罪研究”,载杨春洗、高格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25 页。
  [3] 田宏杰:“票据诈骗罪客观行为特征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 年第 3 期。
  [4] 王明、杨克、康瑛:“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4 年第 4 期。
  [5] 王明、杨克、康瑛:“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4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