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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430027】致死案件行为性质的认定与被害人身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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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2-0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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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0027】致死案件行为性质的认定与被害人身份的确定
文 / 王帅

  【裁判要旨】对于时过境迁的杀人后肢解抛尸案件,在认定行为性质、确定死者身份时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故意的路径进行识别;注重先供后证,查证隐蔽性强的证据材料,按照人体解剖部位、骨骼结构进行拼接,判断尸体种属;通过提取检材 DNA、常染色体 STR 多态性检验,分析检材的基因座基因型,进行个体同一认定;通过确证检验、亲权鉴定,找寻等位基因的来源,论证生物学亲权关系;通过审查抛尸现场、杀人现场物证的关联性,统计计算相同基因型的似然率;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论证死亡原因、致伤工具、死亡方式。
  □案号 一审:(2021)皖 02 刑初 13 号 二审:(2022)皖刑终 68 号
  复核:(2022)最高法刑核 93278541 号
  【案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友、黄某梅、钱某志、钱某星、钱某。
  被告人:杨某东。
  2020 年 3 月 28 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东和被害人刘某莲从安徽省池州市共乘一辆出租车前往铜陵市,两人互加了微信。下午,刘某莲通过微信联系杨某东,问询乘车返回池州事宜,并约定在某居民小区见面。见面后,杨某东带领刘某莲进入小区住处,后因琐事发生争执,持啤酒瓶击打刘某莲头面部,致刘某莲倒地死亡。杨某东取走刘某莲佩带的金项链、金手镯和手机,离开现场。当日晚,杨某东将刘某莲手机丢弃,并入住池州市某宾馆。次日晨,杨某东将刘某莲的金手镯、金项链卖给黄金店,得款 9660 元,后乘坐高铁返回铜陵市住处,使用菜刀、磨光机肢解尸体后,驾乘燃油助力车运送至郊区隐蔽处掩埋,再回到住处清理打扫,并将作案工具、清扫用具、被害人衣物丢弃。2021 年 5 月 11 日,杨某东被抓获归案。
  【审判】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东与被害人刘某莲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东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 9660 元,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东将刘某莲杀害后,为掩盖罪行进行分尸、埋尸,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杨某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故不能认定为坦白。杨某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东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铜陵中院遂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 2000 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2000 元。二、责令被告人杨某东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9660 元。三、被告人杨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 42927 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东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经复核,裁定核准死刑。
  【评析】
  本案的问题在于,对于时过境迁的杀人后肢解抛尸案件,胸腹腔脏器等缺失,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查获掩埋、散落多处的尸骨,如何确定被害人身份?
  一、关于行为性质认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质是客观要件存在重叠的两个罪名界分问题,对案件的定性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故意的路径进行判断。一方面,是否使用凶器、是否打击致命部位、打击强度、是否施救等要素,均基于对客观行为的考察。另一方面,主观故意是对加害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持有的主观故意,而不是对加害行为本身的主观故意。主观上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行为性质,原因在于,死亡与伤害结果均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第三,基于认识因素的意志因素更为关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结果加重犯,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果明知自己的加害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故意杀人后,如何处理尸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态度,但不能作为认定杀人故意的直接证据。如果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没有期待可能性,只能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杀人后肢解尸体并抛尸掩埋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追求、容忍态度。
  观察本案,杨某东与刘某莲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击打刘某莲头面部,导致刘某莲倒地身亡,后肢解躯干、头部、四肢等抛尸掩埋,时隔 1 年方查获尸骨,因胸腹腔脏器及软组织缺失,无法明确胸腹腔脏器是否存在损伤。但从现场勘验、法医物证鉴定情况看,在被告人住处提取的可疑斑迹检出的人血,与埋尸地点牙齿基因型相同,表明死者曾出现在被告人房间;手机号码伴随分析、碰撞显示,案发当日杨某东的手机轨迹与刘某莲的手机轨迹重合。从埋尸地点勘验、尸体检验鉴定情况看,死者面颅骨多发性骨折,部分颈椎可见砍切痕,左、右股骨可见砍切痕及锯痕,尸检分析认为符合他杀。从被告人供述情况看,杨某东供述 9 次,稳定供称先拿空啤酒瓶在女子头上砸了啤酒瓶碎了,只剩下手握的一截,女子喊叫;又拿一个空啤酒瓶砸女子头部,啤酒瓶碎了,只剩下手握的一截;女子拼命喊叫、拉扯,再拿第三个空啤酒瓶往头部砸,后来,女子倒地不动了,血从左前额流到眼窝位置,一动不动,就用右手放在鼻孔下,发现没呼吸了……于是离开现场。可见,杀人现场、埋尸地点情况与被告人使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继而分尸、抛尸的供述相印证;从击打部位、强度、频次,作案后未施救即锁门离开,后肢解抛尸掩盖罪行等综合分析,杨某东对死亡后果持追求、容忍态度,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二、死者身份确定
  就本案而言,杨某东杀人后肢解尸体掩埋,尸骨散落多处,特别应当对死者的身份进行识别判断,通过综合审查证据材料确定死者身份。一是先供后证。杨某东归案当天详细供述了作案经过、埋尸地点,指认了杀人、分尸、抛尸等位置,尤其埋尸地点隐蔽性强,供称用塑料袋套头等细节与勘验情况吻合。二是尸体种属、同一认定。掩埋尸骨地点提取的所有骨骼,按照人体解剖部位、骨骼结构进行拼接后,符合同一人骨骼,且耻骨下角形态特征符合女性。通过提取检材 DNA、常染色体 STR 多态性检验,送检的疑似骸骨残片、疑似股骨、疑似人骨等检出的人 DNA,与牙齿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刘某莲生前衣物秋裤、黑色毛衣内表面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 DNA,与牙齿基因型相同。三是物证关联性。被告人住处可疑斑迹检出的人血,与埋尸地点牙齿基因型相同,表明埋尸地点与凶杀现场虽相距甚远,但具有关联性。四是亲权鉴定。根据刘某友血样、黄某梅血样基因座情况,找寻等位基因的来源,论证认为刘某友、黄某梅是送检牙齿所属女性个体的生物学父母亲。五是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案发当日,杨某东、刘某莲的手机轨迹重合;监控视频显示,杨某东、刘某莲肩并肩走进杨某东住处门栋,杨某东供称男子系自己、女子系被害人,还混杂辨认出被害人,钱某志、钱某星证言均称监控视频中女子系刘某莲。
  综上,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罚后决定对杨某东执行死刑,体现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注释】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