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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2510025】缺乏意思联络的单方追逐竞驶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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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0-02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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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25】缺乏意思联络的单方追逐竞驶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文 / 田丹;何仕林;张雪珂

  【裁判要旨】机动车驾驶员单方可以实施追逐竞驶行为。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标准,但是可以将该情节纳入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考量因素,并综合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妥当认定情节恶劣。
  □案号 一审:(2024)渝 02 刑初 29 号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某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 24 日 14 时许,被告人陈某伦在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广州务工。当行驶至 318 国道分水镇某路段时,因不满前方同向行驶的大客车突然停车下客的行为,陈某伦超车至客车前方,通过曲线行驶、多次别挡等方式故意阻碍客车通行,直至大客车被逼停。后陈某伦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 125mg/100ml;经鉴定,陈某伦静脉血乙醇含量为 102.4mg/100ml。
  公诉机关以陈某伦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重庆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陈某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2 个月,并处罚金 6000 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伦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追逐竞驶”。[1] 追逐竞驶实践常态为两人以上,至于单方追、竞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存有争议。在轻罪治理已成时代课题背景下,探讨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及情节恶劣要件的认定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机动车驾驶员单方可以实施追逐竞驶行为
  从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纳入刑法范畴,与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扩张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实行行为整体呈现出开放性特征。从实质法益角度考量,将具有相当危险性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符合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表明人民群众对道路公共安全提出更高期待。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群众期待维度而言,将危及公共安全的单方追、竞行为涵摄于追逐竞驶是妥当的。
  将单方追、竞行为解释为追逐竞驶符合文义解释。从文义解释角度,追逐竞驶指的是行为人(驾驶人)出于挑衅、发泄心中不满、竞赛等动机和目的,在公共道路上快速行驶、追逐、别挡、任意超越他人车辆,不按规定变线,突然插入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之间的种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并未以两车以上具有意思联络而相互追逐为限。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避免出现法律应用层面的解释脱离语义层面解释的情况,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涵盖单方面追逐竞驶行为是法律含义范围内的合理周延,并未超出国民预期。
  将单方追、竞行为认定为追逐竞驶符合立法目的。从立法目的来看,将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希望通过刑罚的震慑作用,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一个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随意追逐、超越其他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相较于其他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而言,行为人具有“追”和“竞”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表现出追赶、竞速行为,并因此产生了公共安全危险。这种公共安全危险与两车或两车以上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产生的公共安全危险相当。若将单方面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与立法目的的价值选择相悖。
  将单方追、竞行为认定为追逐竞驶符合公众情感期待。随着现代社会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而单方面追逐竞驶与两车以上基于一致的意思联络进行追逐竞驶并无本质差别,实质上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影响公众对公共安全的信任感。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在犯罪形态上限定为两车或两车以上才构成的犯罪,机械地照搬硬套会导致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出现偏差,也不利于道路公共安全的维护。
  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综合判断,且不应以两车或两车以上行为人具有意思联络而相互追逐为限,一车亦可构成追逐竞驶。
  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之间没有追逐竞驶的意思联络,但被告人陈某伦单方面以前方车辆为目标实施的系列违章驾驶行为客观上足以导致高度危险,已构成实质意义的追逐竞驶:从主观故意来看,陈某伦到案后供述“心里想报复”,反映出其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虽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产生公共安全危险,仍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具有追、竞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来看,陈某伦通过随意变道、曲线行驶、多次别挡、近距离刹车等严重违章行驶方式,实施了阻碍客车正常行驶的追逐竞驶行为。综上,陈某伦单方追、竞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契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没有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标准,但是可以将该情节纳入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 号,以下简称《2013 年意见》)规定,醉驾入罪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 /100 毫升。该规定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了判断醉驾作为危险犯达到入罪标准的危险程度,起到了“司法定量”的作用。但是,也招致质疑,认为仅凭血液酒精含量认定醉驾标准机械,醉驾的危险程度还应当考量驾驶动机、时长、速度、距离等因素。[2]2023 年 12 月 13 日,“两高两部”在总结醉驾入刑十年治理成效、研究实践问题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 年意见》),其中丰富了醉驾标准:血液含量低于 150 毫克 /100 毫升,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等 15 种,反映行为危险性,兼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即对酒驾采用了“醉酒驾驶行为 + 血液酒精含量 + 其他情节”的入罪模式。这一灵活标准突破了以往“一刀切”醉驾标准的局限性,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表象上看,《2023 年意见》似乎缩小了醉驾犯罪圈,但这并非表明社会公众对交通安全的低要求、高容忍。相反,平安出行、出行平安是社会公众的永恒期待。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系违法行为,但仍然选择实施,显示其主观上的故意和恶意,反映出其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和对法律规定的无视。即使醉酒程度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对前述行为予以否定性道义谴责和法律评价,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本案中,虽然陈某伦静脉血乙醇含量为 102.4mg/100ml,且不具备前述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依法不应认定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但是并不当然意味着陈某伦醉驾的行为出罪,而是应该整体评价,将其醉驾行为纳入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考量因素,如此既未遗漏情节,亦未重复评价,实现不枉不纵。
  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根据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判断
  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即必须达到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抽象危险。如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现实危险,触犯其他严重罪行的,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以其他罪行处断。情节恶劣作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倘若不以情节恶劣限定入罪门槛,则会模糊追逐竞驶行为与普通超车、违章行为的界限,不当扩大刑法打击范围。是否情节恶劣,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动机、目的等,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时间、地点、场合等,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伦的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险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1. 从被告人的身体状态看,案发当天,陈某伦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 102.4mg/100ml。受酒精影响,陈某伦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下降,包括视觉范围与反应能力、运动反射神经滞后、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对危险状态的预见能力减弱。2. 从被告人追逐的对象看,本案被追逐的对象车辆是载有十余名乘客的营运客车,属于特殊种类汽车。陈某伦对该类车辆的别挡行为比一般的追逐竞驶更加危险、更加恶劣,如果发生意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3. 从驾驶的方式看,虽然陈某伦追逐行驶速度不快,但采用曲线行驶、近距离刹车、高频别挡的方式行驶,直至对方车辆被逼停,违章程度严重,不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紧迫危险,更对客车乘客、路上行人形成了心理恐慌。4. 从驾驶的路段看,虽然行驶路段不是高速公路或城市主干道,但事发路段沿途都是居民住户,且案发时值元宵节,交通流量较大,通过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能够反映案发时有多辆大型客货车通行,陈某伦的违章驾驶行为致使沿途正常行驶的车辆纷纷闪避,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综上,陈某伦追逐竞驶的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属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注释】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1] 张鹏飞、李兵:“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的理解与参照――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15 年 18 期。
  [2] 苗生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治罪与治理――兼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