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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20250300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罪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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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8-27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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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20250300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罪与治理

文 / 包涵 * 赵剑

编者按有效追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持续高发,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有效实现追赃挽损的难度增加,司法办案面临严峻挑战。深入探究新形势下跨境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着力提升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对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具有重大意义。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惩处、准确惩处以及全力追赃挽损的原则,不断加大司法打击力度,进一步助力健全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切实维护社会秩序、金融秩序、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本刊编辑部特邀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以及学者,围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罪与治理目标,就犯罪数额的综合认定路径、关联犯罪人员的追赃挽损机制、多元化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期为加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反诈综合治理效能,推动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内容提要电信网络诈骗是现代网络技术介入传统犯罪后产生的异化现象,随着网络与实体空间互嵌的日益深入,电信网络诈骗相较于传统诈骗愈发呈现出行为隐蔽性、传播广域性以及后果不可控性等特征。电信网络诈骗“衍生蔓延”和“难以根除”效应明显,在这一背景下,提升法律供给、充实司法应对等刚性手段,只能有限度地缓解犯罪态势。更为重要的是,在充分认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时代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以及防范手段扩充,渐次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的生成土壤,注重对犯罪次生危害的遏制,将防线设立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实施之前或结果出现之前。上述方案的融合,体现在治罪方案上,需要规范犯罪数额认定过程、完善证据认定制度以及扩充相关罪刑规范;而在治理途径上,则需要构建多主体的治理体系、注重被害人权利恢复并加强国际间在打击与预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犯罪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产物,它依托境外的监管洼地,通过电信网络和技术工具散布诈骗信息,选择对象实施诈骗行为,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利,还衍生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产生直接的冲击。某种意义上看,电信网络诈骗与其他手段的诈骗并不存在属性上的差异,但是网络的介入使得其产生了行为上的异化和危害上的倍增——网络的匿名性、扁平化和碎片化特征,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无法被溯源,行为人分布广泛,行为零散,导致了侦查取证工作难以展开,而跨境活动的加入,又给行为附加了管辖上的难度。长久以来,立法或者司法活动着重从“治标”的角度来考虑应对方案,也就是加大法律资源的供给,例如以帮助行为实刑化的方式增设罪名,或者以推定的方式证明明知,都是建立在完善立法和司法惩戒措施作为遏制策略之上。然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现象仍处于蔓延和高位运行的状态,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也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目前来看,应当正本清源,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特征入手,在加大法律资源扩充的基础上,重视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方案,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打击防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手段。

一、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表现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从司法实务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表现形式上与以往的传统诈骗存在较大差异,犯罪过程主要围绕电信网络展开,在行为方式上通常具备以下 3 个特征:诈骗集团依托境外优势、被骗对象遭受双重打击、诈骗行为链条环节复杂。

(一)诈骗集团盘踞境外地区

在我国持续治理和打击之下,境内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空间被明显压缩,诈骗分子逐步向东南亚、西亚等地区转移,导致诈骗行为的监测、处置、追踪、打击和治理难度明显增大。2022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作案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占比高达 80%[1]。缅北地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规模庞大,截至 2023 年 11 月,缅北执法部门共向我方移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 3.1 万名 [2]。形成这种局面,与缅北地区的地缘便利有很大关系,它与我国接壤,易于跨境流动,而且生活成本低,华人聚居地多,社会融合程度高,为犯罪分子融入当地社会带来了极大便利 [3]。

诈骗集团盘踞在境外地区的另一原因,是可以利用管辖权的“洼地”逃避我国刑事制裁。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主权,其中就包括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尽管我国刑法在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确立了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对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及其相关犯罪嫌疑人拥有司法管辖权,但由于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无法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只能通过劝返的方式督促他们回国或与相关国家的政府开展执法或司法合作。例如,2023 年 12 月,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公告,督促非法滞留境外的 66 名涉诈重点人员尽早回国争取宽大处理 [4]。2024 年 6 月,公安部与缅甸相关执法部门展开合作,成功捣毁 10 个位于大其力地区的电诈窝点。与国内相比,抓捕境外诈骗集团的情况更为复杂,除了遵守制度层面的规定,还要考虑到当地的治安状况等多方面的问题,这都会加大我国有关部门的执法难度。不仅如此,由于跨境司法合作往往会涉及证据移交或认证等诸多问题,都会给最终的打击成效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行为涉及环节复杂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环节复杂,通常包括信息收集、实施诈骗与转移赃款等诸多阶段。首先,在信息收集阶段,诈骗集团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姓名、购物订单等,或者需要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如广告植入、支付结算等,与此同时,会滋生出部分上游犯罪,如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在实施诈骗阶段,诈骗集团根据已有的信息和网站来“广撒网”,同时向多个用户发送诈骗信息,看是否有人“上钩”。由于基数较大,经过一番操作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用户引起了诈骗集团的注意,这时他们就会针对个人的情况不断推进诈骗计划,直至划走用户银行卡或其他账户里的资金。最后,在转移赃款阶段,犯罪集团需要掌握海量的银行卡,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层层转账的方式,将已经骗取的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或线下取现,这时受害者的损失就难以挽回。

从整个过程不难看出,跨境诈骗集团背后通常有着严密的组织支持。更令人恐怖的是,诈骗过程的大部分环节都是在诈骗园区内部完成的。以转移赃款阶段为例,“水房”是负责帮助跨境诈骗集团洗钱的,将诈骗所得赃款转化为安全资金,一般会通过银行卡支付、第三方支付和聚合支付 3 种资金专业方式,目前也衍生出部分新型洗钱模式,如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以及数字货币汇兑洗钱,像比特币、泰达币 [5]。“跑分”是由洗钱团伙通过技术手段搭建网络跑分平台来完成的,他们通过社交平台招募“跑分客”,在跑分平台发布订单,让“跑分客”完成非法资金转移 [6]。目前已经发现专门负责的跑分团伙,例如 2024 年 1 月,酒泉公安机关打掉特大跑分洗钱犯罪团伙抓获 84 人,涉案金额超 1 亿元。由此来看,尽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涉及诸多环节,但其内部层层相扣、井然有序,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非常高,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这给当前的治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由于各个环节之间联系有限,即使打掉某一环节,诈骗集团也能很快补救并开始实施新的犯罪,而且诈骗集团成员一般只完成某一环节,这就会造成犯罪证据难以固定、犯罪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

(三)受骗对象遭受双重打击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会使被骗对象遭受双重打击,不仅会骗取其财产,还会对其造成心理创伤。其中,骗取财产是诈骗集团的直接目的。从构成上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只是诈骗犯罪披上了一层网络或电信的外衣,它本质上还是诈骗犯罪。既然是诈骗犯罪,它依然具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属性,诈骗团伙瞄准的自然是受害者的财产。具体而言,他们会利用网络、电信来扩大自身辐射范围,通过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网络交友等套路,诱骗受害者一步步陷入圈套,直至将资金转入到指定账户。2020 年,360 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20 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本年度 360 手机先赔共接到手机诈骗举报 2656 起,其中被认定具备诈骗情形的举报有 1340 起,涉案总金额高达 1520.2 万元,人均损失 11345 元 [7]。从全国范围来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金额巨大。据有关部门统计,2020 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财产损失高达 353.7 亿元 [8]。可以看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团伙足不出户,就能将行骗的对象范围成倍放大,给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财产损失。

除了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还会间接损害被骗对象的心理健康,这已经形成了类型化的现象。例如,“杀猪盘”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常见的一种类型,通过包括“寻猪”“养猪”和“杀猪”3 个阶段,分别用于寻找作案对象,培养感情以获取信任,以及通过利益引诱骗取钱财 [9]。发现被骗后,受害者曾经建立起的“信任”会瞬间崩塌,本人也会陷入自责状态,一时难以疏解,甚至还有可能情绪失控。与财产损失相比,被骗经历带来的心理创伤危害性更大,被害人通常会产生 3 种心理反应:其一,在心理和气质上认同和容忍被害者的身份;其二,受不良心理需求影响而向犯罪人转变并实施犯罪行为;其三,因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而产生自毁情结 [10]。然而,由于造成了经济损失,随之而来的多是家人的责备和反感,这无疑会加重被骗对象的心理负担,久而久之,就会落下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与普通的诈骗犯罪相比,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对于受害者心理的更具有摧毁性,它将受害者进行物化处理,看作是一只等待猎杀的猎物,待时机成熟时将其“杀掉”。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罪方案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在犯罪特点上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有诸多不同,如被害人数量众多、诈骗过程非接触性以及组织行为碎片化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综合上述分析,增加法律供给仍旧是较为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来看,可资利用的法律资源还是有限的,从电信网络诈骗的整体状况来看,仍旧需要从犯罪数额、证据收集以及罪行规范等角度增设评价规范,立足于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认定规则,有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规范犯罪数额认定

认定犯罪数额是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一环,它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定罪以及量刑轻重。然而,由于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更新,他们可以利用网络、电话等工具同时向不特定的群体实施诈骗,与此同时,会有大批的受害者被骗。再加上犯罪过程碎片化特点突出,除起领导作用的主犯以及核心成员外,大多数犯罪成员参与的只是其中某个环节,所以,想要全面系统地认定各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难度较大。例如,在实践中会存在被害人不知情、未报案,或者无法区分账户内的资金为用户被骗充值还是自愿充值等情况。对于这些难题,司法机关也在主动回应,如 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了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另外,学界也在反思已有的数额证明手段,有观点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主要有综合认定和抽样取证两种,前者属于一种间接证明,符合经验法则的事实认定,后者应当以时间作为间距,来强化法官的心证 [11]。还有学者提出,认定犯罪数额应当坚持“综合认定”的认定思路,使用大数据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辅助证据加强法官心证,并优化裁判文书说理 [12]。这些观点值得肯定,但对犯罪数额的认定过程还需作进一步规范。由于犯罪集团组织庞大,即使是主犯,也不太可能清楚犯罪集团的诈骗数额,单用某一个或某一类证据很难证明确定犯罪数额,应当规范认定过程,对比多种证据来综合认定。首先,需要汇总银行卡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等信息,在宏观上把握犯罪数额的情况,并从中选择可疑的转账记录,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其次,将收集到的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比对,检验是否能相互印证。对不能印证部分,还需要进一步取证,如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团伙提成记录等。最后,若存在取证成本高或取证难度大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抽样取证来认定犯罪数额 [13]。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是对当前司法证明体系的一场考验,既要收集完备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做好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又要分析各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保证彼此能够做到相互印证,还需要法官做好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审判环节的说理释法工作。

(二)完善证据认证规则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网络、电话和短信是诈骗集团实施犯罪的工具,同时也是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在证据结构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表现出证据海量化、证据数据化以及证据分散化的特征,同时也暴露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如取证资源有限、不匹配,取证可控性不足 [14]。而传统取证手段适用的对象多是那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痕迹,对于这些现实矛盾,既无法满足资源需求,又制约了证据质量提升,需要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来探索新的取证手段。由于诈骗集团使用网络、电话等方式来散布诈骗信息,根据物质交换定律,网络空间、电脑设备中会存在大量证明犯罪痕迹的数据,这些数据是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抓手。从特征来看,电子证据具有系统性、稳定性和多元性:系统性,是指电子证据是“三位一体”的,由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数据和关联痕迹数据组成;稳定性,是指电子证据造假的难度极大,因为它总是以系统的形式出现,伴随着大量附属信息;多元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线索价值、证据价值和场价值,分别可以用于不同途径 [15]。因此,在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利用好电子数据,完善与之相关的取证制度。

作为一种特别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技术要求高、对存储介质依附强,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应当格外谨慎。例如,有学者提出,探索对反侦查的应对措施,通过提高取证人员取证业务能力、升级设备,完善、细化取证程序,加强取证程序控制等方面来规范取证程序 [16]。除这些外,还可以从构建网络平台责任制度、强化警企合作等方面,提高警方取证能力。另外,随着电信网络的发展,犯罪现场、犯罪痕迹呈现出了虚拟化趋势,部分侦查学理论也受到了冲击。面对不断翻新演进的犯罪现象,学界需要对这些理论作出新的解释,丰富其理论内涵,尤其是电子证据取证的理论阐述。总而言之,在技术方面,司法机关需要更好地开发和利用电子数据,以提高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效率及取证质量,与此同时,学界还要做好相应的理论变革,如同一认定理论、物质转移理论,为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扩张相关罪刑规范

为达到更好的治罪效果,补充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相关行为的罪刑规范是值得考虑的方案之一。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它们已经深度融入了公众生活,但是也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数量井喷式增长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关联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犯罪集团也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和便利化,利用网络、自媒体等社交工具便可招募相当数量的人员从事诈骗活动。对于这些行为,目前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秦某诈骗案 [17],姚某、周某、杨某诈骗案 [18]。比较传统的诈骗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可以看出,二者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对此,学界已经有观点提出增设相关罪名。例如,有学者提出单独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二是对其上下游犯罪实行全链条打击,三是织密刑事法网 [19]。有学者提出应当扩张当前的规范设计,构建“数额 + 数据或情节”的评价体系,将次数、受害人数、诈骗手段等内容纳入其中,如把“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行骗”“导致被害人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列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20]。综观目前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类犯罪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类似罪名可为是否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罪提供积极的参考意义。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从组织特征来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诸多相似之处。首先,二者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领导者、组织者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上下级之间、不同环节之间联系紧密;其次,二者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已经危害社会,而且还会滋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前者如侵犯个人信息、买卖银行卡等,后者如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最后,二者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前者是通过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方式来获得组织收益,后者则通过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手段。与适用对象相比,罪刑规范的变化通常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当然,这只是从纯粹的法律文本出发所展开的考量,并未涉及罪名协调、证据类型以及司法认定等诸多问题,若需要对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出的新型社会危害行为增设相关罪名,还应当保持慎重,需要做好全面调研和系统考虑。

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路径

除刑法规制外,控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现象还需要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作为一种具有时代标签的社会现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着特殊的生成机制,所以需要采用系统性思维,从构建多主体的治理体系、注重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等环节出发,来描绘出全方位、多角度的治理方案。

(一)构建多元主体治理体系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靠某一部门难以做到有效治理,需要构建多主体的治理体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条也规定了相关内容,如“坚持系统观念、法治观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对此,多主体的治理体系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来着手构建: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无业青年的就业保障,减少诈骗集团的有生力量。从犯罪人角度来分析,“三低”现象突出,即低龄、低学历和低收入,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低门槛、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这些无业青年非常具有吸引力 [21]。2022 年 4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先后抓获从东南亚相关国家回流的诈骗嫌疑人 3.6 万名,抓获偷渡犯罪嫌疑人 5.1 万名 [22]。可以看出,数量庞大的偷渡人员助长了诈骗集团的嚣张气焰,对此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年轻人树立正向的就业理念,同时拓宽国内就业市场,打开良好的就业渠道,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现象的发展。

2. 电信网络管理部门及运营商要加强对诈骗信息的管理监控,提高诈骗集团的行骗难度。通讯及网络信息技术是诈骗集团实施犯罪的手段,他们对此尤为依赖。所以,要强化犯罪前端的防控力度,减少社会上存在的诈骗信息储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应当“构建全社会打击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整体社会工程,坚持电信网络诈骗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23]。以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前端预防为例,需要加强电信业务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部门的数字监控,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数字监管方面的作用 [24]。

3.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骗意识。从行骗套路来看,犯罪集团多利用信息差来引诱受害者。例如,在刷单诈骗中,诈骗集团通常会以高回报来作为诱饵,并鼓励受害者进行各种繁琐操作,他们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将支付密码、短信密码等内容泄露出去。因此,详细地分析、讲解常见的行骗套路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划出导致诈骗成功的关键环节,像透露支付密码、银行账户等。这就需要宣传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方法来开展有关工作,提高公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辨别能力。

(二)关注被害人权益保障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人面临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有可能遭受心理上的创伤,所以要注重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降低诈骗行为造成的伤害。有学者分析相关数据显示,在此类犯罪的被害人中,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中年群体占比最高,职业结构中占比最高的是企业工作人员和个体经营者,较高学历群体占相当比例,大多具有投资理财经历 [25]。诈骗集团正是瞄准了这一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从而提高犯罪的成功率。

在行骗过程中,被害人防骗意识不足是犯罪得逞的重要环节,这与诈骗集团千变万化、防不胜防的行骗套路有关,所以不仅要强化被害预防,更要强化追赃挽损能力。尽管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关于追赃挽损和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多适用于职务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案件中适用还有较大探索空间 [26]。例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强化对赃款的拦截能力和追踪能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区分辨别能力。追赃挽损和没收违法所得是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后阶段,它能够将受害者的损失降到最低,减轻此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除财产方面的损失外,被害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也是亟需关注的。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用时短,仅在几秒钟的时间就可能会受害者的重要钱财或积蓄骗走,这给受害者造成的严重的心理创伤。然而,受害者的心理修复一直是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因羞于被骗或其他原因,他们可能会将整个被骗过程埋藏心底,不敢向他人透露。关于被害人的救助和保障,已经有学者提出,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网格员提供认知指导,或由相关部门购买司法社工对被害人展开心理疏导和相关服务 [27]。但这些做法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措施,自然也不属于目前司法程序中的必需环节。客观来说,目前对于被害人的保护还不尽完善,不仅制度上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观念上对被害人的“污名化”依然是较为普遍的,对于上当受骗的被害人,反诈宣传都以“好色”“愚蠢”等形象标签予以标识,公众也倾向于否定和贬低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似乎被害人具有诸多“被骗的特质”,这使得被害人在财产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观念排斥。不仅如此,反诈预防宣传往往以“提高辨别能力”作为公众反诈的手段,无形中提高了对公民防御侵害的能力期待,降低了反诈专责机关的职责,从而形成了“被骗的都是没有辨别能力”的形象,这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来看也是没有太大正面意义的。

(三)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全球化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在面对跨国犯罪时,每个国家都难以做到独善其身,尤其是这种只需要利用通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为加大警方侦破难度、逃避侦查,诈骗集团通常将网络设备、后台服务器架设于境外地区,而且组织者、领导者在犯罪过程中很少露面 [28]。所以,只依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只能做到清除国内的一些像“跑分”之类的外部行为,很难从根除此类犯罪。正如有学者所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全球性打击治理难题,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大势所趋”[29]。目前,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展开合作。例如,2022 年 3 月至 6 月,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框架下,我国公安机关与 76 个成员国警方共同参与的反诈“曙光行动”,捣毁诈骗窝点 1770 个,逮捕犯罪嫌疑人 2000 余名,拦截非法资金 5000 多万美元 [30]。可以肯定,加强国际间合作是未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途径。例如,通过单边跨境远程取证制度有助于化解诸多难题,如获取储存于“暗网”上的犯罪数据、弥补部分国家和地区之间配合取证条件的不足、电子数据存储分散等 [31]。然而,受制于诸多国家不同的国情、传统、制度等因素,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通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对此,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一起致力于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在国际执法标准中做好统一协调,减少沟通成本,在情报工作中做到互通共享,如各个犯罪集团的人数、位置等,从而强化世界各国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的打击能力。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是中国警方面临的挑战,还是世界各国警方所共同面临的挑战。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主动邀请其他国家参与联合执法和刑事司法合作,分享本土的治理经验,携手各国警方共同开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工作。

结语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现代化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它巧妙利用了世界全球化趋势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便利性,将传统的诈骗犯罪进行升级转型,给诸多国家及其民众造成了严重损失。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经过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措施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现象的增长势头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后续还需要根据治理情况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反思整个过程可以看出,科技在给公众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只是现代科技手段用于实施犯罪的众多类型之一,未来有可能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治理风险,还应强化社会治理体系对于风险的把控能力,强化对现代科技手段的管理和控制,防止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综上所述,打击防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综合性事务,在从严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展开打击的同时,还需聚焦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漏洞和短板,坚持司法打击和社会治理双管齐下,从治罪迈向治理,通过司法惩戒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技术介入等多层次的手段进行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注释】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徐艳红:“最高人民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 80%”,载 2022 年 9 月 9 日《人民政协报》。

[2]“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共向我方移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 3.1 万名”,载《现代世界警察》2023 年第 12 期。

[3] 周鑫:“缅北民族地区跨境诈骗问题及其治理”,载《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 年第 2 期。

[4] 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公开劝返的通告”,载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LRLHDLI051481US.html,2024 年 12 月 20 日访问。

[5] 谢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查控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 年第 2 期。

[6] 余绪鹏、郭文艳:“数字化诈骗的概念阐释、运作逻辑与治理路径”,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6 期。

[7]“360 报告:电信网络诈骗人均损失超万元”,载 https://news.qq.com/rain/a/20210202A092C400,2024 年 12 月 20 日访问。

[8]“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财产损失达 353.7 亿元”,载 https://legal.gmw.cn/202106/23/content_34941256.htm,2024 年 12 月 21 日访问。

[9] 向静、刘亚岚:“‘杀猪盘’电信诈骗犯罪的心理控制机制剖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4 期。

[10] 刘彬、樊子婧:“被害人视阈下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性分析”,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 年第 2 期。

[11] 陈卫东、崔鲲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证明的问题厘清与路径优化”,载《证据科学》2024 年第 1 期。

[12] 姜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综合认定’的理论审视和完善进路”,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 年第 6 期。

[13] 马忠红:“论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以电信诈骗犯罪为切入点”,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6 期。

[14] 陈如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实效”,载《公安学研究》2024 年第 2 期。

[15] 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 年第 1 期。

[16] 袁旭东、段君尚:“网络犯罪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困境及其突破路径”,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4 年第 3 期。

[17] 参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 12 刑终 221 号刑事判决书。

[18] 参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 0181 刑初 421 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刑终 163 号刑事判决书。

[19] 张启飞、虞纯纯:“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载《法律适用》2023 年第 8 期。

[20] 陈如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实效”,载《公安学研究》2024 年第 2 期。

[21] 何静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的治理困境与优化进路——基于虚假投资理财类案件的实证考察”,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4 期。

[22]“国新办权威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进展情况”,载 https://news.qq.com/rain/a/20220414A07XZB00,2024 年 12 月 25 日访问。

[23] 麻爱琴:“我国电信诈骗治理的体制体系和执法绳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回应性探析”,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4 年第 5 期。

[24] 余绪鹏、郭文艳:“数字化诈骗的概念阐释、运作逻辑与治理路径”,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6 期。

[25] 何静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的治理困境与优化进路——基于虚假投资理财类案件的实证考察”,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4 期。

[26] 张建忠、侯若英、杨丽:“‘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24 年第 18 期。

[27] 何静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预防的治理困境与优化进路——基于虚假投资理财类案件的实证考察”,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4 期。

[28] 王枫梧、郑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黑产犯罪模块治理研究——以多中心协同治理为视角”,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4 年第 4 期。

[29]“中缅警方首次在缅北木姐地区开展联合打击行动 352 名中国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载《现代世界警察》2024 年第 4 期。

[30]“公安机关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载 https://www.gov.cn/xinwen/202209/13/content_5709532.htm,2024 年 12 月 26 日访问。

[31] 谢小剑、单森林:“刑事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困境与破解”,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4 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