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 202517101】刑事印证模式的实践运行与规则完善
文 / 孙 泳
内容提要证明方法的运用过程也是司法证明的思维过程。印证证明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并规范化,其证明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本文立足刑事审判实践情况,描述印证证明模式运行的思维现状。同时论证印证证明模式的运行基础,指出印证规则与印证类型的涵摄关系,分析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依据,研判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的功能续造和失范风险。最后,从司法实践出发,总结经验,完善规则,设定印证思维的原则、功能和步骤,构建庭审实质化的验证规则、路径多样化的适用规则、说理公开化的裁判规则,科学发挥印证证明模式的证明功能。
印证证明模式是指以印证的方式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事实判定的刑事证明模式 [1]。该概念自首次被提出后,引发了关于印证主题的学术争鸣。此后,不够完美但却无可替代的印证证明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展示出其适应性。
一、模式运行现状的谱系分析
近年来,学术界出现了印证与整体证明模式的研讨。印证证明方法被有些学者评价为唯一证据分析方法,存在诉讼证明形式化、证明标准空洞化和事实认定机械化等弊端 [2]。还有学者认为印证证明模式应当转型,印证在司法实践中已然走向极端 [3]。这样的观点没有立足审判实践来探讨,略有偏颇,通过分析实践中两种证明模式的运行情况,会发现截然不同的现状。
(一)印证充分案件:印证与整体的并用
根据证据印证分析结果的不同,可分为印证充分、印证冲突和印证不足。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实,证据内容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且符合常理的,属于印证充分,且系全面印证、直接印证 [4],从证据分析到事实认定的思维路径是单向式的。印证充分的案件,大多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简易案件,这些案件自始也可作整体分析。法官在审查全案证据后作出整体评价,依据经验即可认定案件事实;该判断是下意识的,思维过程属于相似观念在心理上的相互引发,是根据经验规律对表象发生的判断 [5]。总体上看,两种模式或分析方法在刑事简易案件中可以各自独立运用,效果无差异。
(二)印证冲突案件:印证与整体的融合
定罪证据之间在内容上出现矛盾,属于印证冲突。最典型的情形是被告人多份供述互相矛盾,且每份供述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得到其他证据或强或弱的印证。证据部分内容相互印证的情形,属于部分印证。在出现印证冲突时,法官思维是多向式的,既要正向印证分析、发现证据矛盾,也要尝试反向证伪辩解、解释可能疑点。因为思维是以感知为基础又超越感知的认知活动,此时对证据的分析既包括印证式的逻辑推理,也包括经验式的整体判断,交叉推进。毕竟,对每一个证据进行个别判断,还是对证据整体进行综合判断,这是心证形成的顺序问题 [6]。对印证冲突情形有两种思维路径。一种是正向的由印证到整体的分析路径。发现印证冲突后,评估反向证据的影响,再立足全案证据整体地去分析疑点、作出推论。另一种是先整体再印证的反向思维路径。即法官立足证据群,首先凭直觉形成结论,然后以此倒推形成一个规则大前提和事实小前提以判断结论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缺陷 [7]。内心仍有疑问的,还需要结合生活常识等,在证据、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循环验证。印证冲突案件中,印证分析和整体分析相互补充,不可分割,均应评价为印证证明模式运用中的重要思维方法。疑难案件中,不可能只依靠整体分析而得出法官心证。
(三)印证不足案件:印证与整体的递进
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但全案证据证明力偏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属于印证不足。最典型的情形是仅依据间接证据定案,但这些间接证据仅能直接证明部分要件事实,其他要件事实需要依靠间接证据再推定,证明力较弱;这种情形,也可称为间接印证。还有一种印证不足情形是虽有个别直接证据,但该证据仅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较弱印证,尚不足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印证不足时,思维路径往往是单向式的。当定罪证据出现印证不足时,才需要作整体分析。印证分析和整体分析存在先后的递进关系,都属于印证证明模式适用中的必要分析方法。整体分析后仍存疑的,可继续参照上述印证冲突的分析进路。
二、印证证明模式的运行基础
印证概念由学术界提出,其思维路径或模式在实践中重塑,内涵得到丰富,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
(一)规范基础:科学设定确保制度张力
印证证明模式运行的根基是印证规则。印证规则仍然需要法官解读、评价和续造,不存在证明形式化问题。
1. 印证规则设定科学合理。1996 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款是印证规则的雏形。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4 条印证条款,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其整体吸收并丰富。2021 年修改后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添加了印证分析实质化审查的内容,要求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更为科学。由于言词证据的易变性等因素,印证规则主要以言词证据为中心而展开。《解释》第 140 条虽然是定罪规则,但却将印证分析、整体分析和证明标准相融合,更为全面。
2. 印证规则涵摄印证类型。《解释》中关于印证的描述是列举式的,主要有围绕言词证据的印证规则以及依据间接证据、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隐蔽性证据等特殊情形下的印证规则。对印证充分的案件,法官可以选择印证分析或整体分析。印证冲突或不足的,根据证据评价情况分别适用《解释》第 139 条至 141 条,并结合特别法规定作出认定,规范体系严密。
3. 印证规则预留心证余地。虽然从事务本质来说,为证据寻找一种确保公正裁决的可靠规则是完全不可能的,人类的心智太过敏感以致无法建立规则,这些规则只能提高一种坏的判决的概率 [8]。反规范论强调裁判完全依靠法官心证,脱离实际,且很危险。印证规则不是定罪规则,没有限制法官心证,并未涉及印证评价等核心问题。有经验的法官,不会仅凭印证分析而对疑难案件作出判决。印证思维模式包容印证和整体分析方法,能够实现理性规范与公正裁决之间的最佳平衡。
(二)理论基础:模式运行符合证明规律
1. 体现历史唯物论,吸取优秀法治传统。印证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文词,并不与某个特定的西语对应 [9]。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方法散见于历代文献,《论语·颜渊篇第十二》规定片言可以折狱,《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证据分析规则在历史发展中向着限制自由心证的方向迈进。明清律规定供证确凿、赃迹显明,初具印证分析的雏形。印证方法在我国历代司法制度演进中得到发展,根源于证据印证的可靠性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有利于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同。
2. 体现证明概率论,符合一般证明规律。印证分析方法符合普遍的证据分析规律,是作出逻辑推理的基础。直接印证的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强调印证内容的一致,当证据 A 和证据 B 的内容与被告人实施某犯罪行为相关,A 和 B 的相交所产生的概率叠列效应大大降低彼此的偶然性,通过对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的不断累积与积聚来逐步获得真相 [10]。间接印证的理论基础则是贝叶斯定理,强调支持某项属性的事件发生得愈多,则该属性成立的可能性愈大,即作为结果发生条件的、具有指向性的证据信息越多,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越高。
3. 体现诠释学原理,注重循环验证解释。司法活动具有诠释性质,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在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作法律评断的行为间的相互穿透,是相互解明的过程,是一种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 [11]。印证证明模式的思维过程也遵循着诠释学规律,尤其在疑难案件中。首先,在证据与诉讼规范之间进行循环,甄别证据印证类型,相应地适用印证规则。其次,在多个推断性事实之间进行循环验证,比对印证分析效力,验证证据链有无缺漏,修正推断性事实。最后,在事实与实体规范之间进行循环,验证所适用的实体规范是否精确。
(三)现实基础:权利供给保持平衡有序
1. 权利保障制度供给平衡。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法定化的印证规则。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普遍采自由证明 [12]。两大法系刑事证据偏于严进宽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要求相对过严,前端审查严格,但确认证据能力后,可直接作为自由证明的依据。我国刑事证据偏于宽进严出,在取证程序及来源合法性审查上,强调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准许补证瑕疵证据的效力,确认证据能力后还需要严格遵循印证规则的要求再得出心证,故后端审查严格。整体看,各国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供给总量平衡。
2. 定罪把关标准平衡稳定。法官在发现真相的证明过程中需要一个相对客观化、可说理的证据审查标准,印证规则应势而生。虽然印证规则提高了证据审查的标准,导致一些可能入罪的案件因不符合印证要求而被过早地放弃,使得一些被告人免受追诉,但客观上也有利于不同案件证据认定及证明标准的统一,降低了心证的随意性。只有在法律制度已尽其所能地保护某人免于被错误定罪的风险,且并未给其他人提供更好的保护时,才能够正当地将该人定罪 [13]。印证规则有利于实现定罪标准的稳定,确保不同被告人诉讼权利供给平衡。
3. 递进把关确保权利保障平衡。案件的证明过程是动态的,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逐层过滤掉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虽未提及印证两字,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际也在对照印证规则来收集和审查证据,大量印证冲突或印证不足的案件没有进入下一司法环节。前一司法环节在证据收集或审查中对印证规则的把握越严格,过滤概率就越高,后一司法环节过滤案件的概率会变低;反之,后一司法环节过滤案件的概率就会变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证据审查上层层把关,有利于促进被告人诉讼权利供给的动态平衡。
三、模式运行现状的双重解读
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得到功能重塑,融合印证分析和整体分析方法,成为独特证明范式。同时,应清醒看到其运行失范的风险。
(一)印证思维路径的功能权变
为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印证证明模式的思维过程在实践中展示出更多的功能,带有法律续造性质。
1. 庭审指引功能。司法实践中,法官阅卷时会直觉地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以印证为方法对证据内容同一或证据所含信息指向同一的证据进行梳理。支持指控的证据可称为正向证据或积极证据,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可称为反向证据或消极证据。印证冲突就存在正、反向证据群组。疑难案件中,印证分析有利于法官迅速审查事实认定中证据链条是否缺漏,有利于做好庭审预案,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印证冲突或印证不足等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讯问、发问,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2. 反身验证功能。一条规则不能确定任何行动方式,因为我们可以使任何一种行动方式和这条规则相符合,也可以使他与规则相矛盾 [14]。印证规则虽然是《解释》中对法官证据审查时的一种要求,但客观上也会成为侦查机关的办案参照,制造或引导证据印证的个别情况就可能发生。为防范这种可能性,刑事法官会结合证供顺序、证据形成背景、知悉可能性、全案证据融贯性等情况进一步验证、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这有利于落实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
3. 外化说理功能。由于印证程度的标准并不清晰,法官难以明确地外化心证过程,而更倾向于借助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宣示性表达 [15]。疑难案件中,法官经过印证分析、整体分析等方式得出特定心证,在文书中运用印证规则来分析,说理更稳妥扎实,论证更简便有力。
(二)印证思维路径的失范风险
1. 印证规则适用的简单化。《解释》第 87 条、第 91 条、第 93 条、第 96 条、第 140 条、第 141 条等明确了印证规则。司法实践中,我们普遍运用印证规则进行说理,但很少有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解释》的条款。一些判决为了降低说理风险,简单地用印证分析替代心证过程,或者用印证结论替代印证分析过程,掩盖了作出裁判的真实理由和规范逻辑,印证规则适用的弱化以及文书冷处理现象会误导文书查阅者。
2. 印证分析运用的扩大化。印证分析是一种证据分析方法,但实践中有时会错误地将证据印证作为证据采信以及定罪的前提,扩张了文义。证据采信规则的明确,会导致印证不能的言词证据无法作为证据采信,提高了证据采纳的门槛,排除了一些潜在的、可能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容易放纵犯罪。
3. 印证概率论证的单一化。无论是印证模式还是整体模式,都属于依据经验思维的概率性判断,具有形成心理惯性的倾向。正向证实或反向证伪都是为了满足判断正、反向证据群与待证事实关系的逻辑需要。在对证据分析的过程中,不同犯罪要件的概率判断在取值时还存在合取难题,犯罪构成要件越多,证成的概率越低,存在证据概率解释的难题,需要融合相对似真性的解释性进路 [16]。对被告方提出的辩解或反向证据指向的其他可能的推断性事实再作解释性审查,有利于更准确、更高效地进行证据审查。
四、印证证明模式的要素型构
为防范印证证明模式运行中的失范风险,快速、准确地抓住疑难刑事案件证据分析中的症结,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做法,探索规范。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的思维模式可简称为印证思维。
(一)印证思维的要素内容
印证证明模式运行的规范与超越离不开科学的证据理念和思维科学的支撑。首先应设定印证思维的原则、功能和步骤。
1. 印证思维的基本原则。印证思维过程应坚持必要的原则,防范适用偏差。首先是实质关联性原则。实质关联性要求印证分析的证据与待证的要件事实具有实质相关性;对违法所得数额、立功等有关事实的认定,不需要适用印证规则。其次是逻辑合理性原则。逻辑合理性要求印证分析的逻辑推理具有实际上的合理性,能够合乎逻辑地证明待证主要事实。最后是思维包容性原则。思维包容性要求印证思维模式中融合印证分析与整体分析,兼容各种证明方法和推理方式。
2. 印证思维的主要功能。首先是基础分析功能。言词证据的印证分析被法定化,不代表对其他证据不能作印证分析,毕竟证据关联性审查或印证分析是基础的证据分析方法,具有普适性。其次是反身验证功能。印证分析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通过印证分析可以区分出正、反两组证据群,反向印证分析可以验证正向分析结论能否成立以及效力强度。最后是证明指引功能。以言词证据为中心对全案证据作印证分析后,法官一般可以得出初步的判断,对出现的印证冲突及印证不足,可以作为法庭调查重点,需要补查的,有利于靶向补强或证伪有关证据或待证事实。
3. 印证思维的步骤要求。虽然不能说明应当怎样去思维,但思维的步骤、原则等是可以描述的,参照杜威的思维五步法 [17],可以对印证证明思维步骤及其内容作相应描述:一是判断案件是否疑难;二是辨识和定义疑难;三是联想解决疑难的各种假设;四是对这些假设进行推断;五是验证或修改假设。
(二)印证思维的概念模型
印证思维步骤的推进,首先要辨识疑难,进而设定分析概念以及反向提示原则。
1. 识别案件难易,定义疑难类型。案件难易区分是确定下一步思维路径的前提,办理简案的经验简单类推适用于难案,容易出现偏差。根据言词证据与其他主要证据之间印证情况,可分为印证充分、印证冲突和印证不足 3 类模型。印证充分的,可以定罪。印证冲突,主要分为证据内容冲突、证据指向冲突、逻辑冲突、常理冲突等。印证不足,主要分为主要定案证据证明力不足、最佳证据不在案以及证据种类、数量未满足实体法要求等情形。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同时存在印证冲突和印证不足。印证充足、印证冲突和印证不足在特定情况下会互相转化。
2. 审查效力强度,型构分析概念。根据印证内容的关联强度,可以分为直接印证和间接印证,前者证明力强。证据之间所含内容印证一致的,属于直接印证;证据之间所含内容不同但所含信息指向一致的,属于间接印证。根据证据之间印证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全部要件事实,可以分为全面印证与部分印证。根据印证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同源性证据和非同源性证据,前者证明力偏弱。此外,与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力均较强。在疑难案件中,分析概念的型构有利于精准研判。
3. 聚焦印证分析,设定提示规则。之所以禁止法律对证据评价活动作出预先规定,其认识论方面的理论仅仅在于,对于这一领域我们还没有能力设计出更好的规则 [18]。正向地设定证据评价规则和证据分析方法会导致法官思维固化。但在印证思维过程中反向设定提示规则是可行的。首先是融贯分析规则。围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核心的言词证据,审查与该证据印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审查是否调取了与该言词证据所涉细节有关的所有证据,审查全案是否存在与该证据不相容的线索材料。其次是最佳证据规则。注意审查与定罪直接有关的证据是否均在案,是否存在无法调取的客观事由。再次是过程性审查规则。审查从发案、破案到讯问、询问的全部过程。重点审查言词证据和关联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次数、变化情况、形成顺序,审查有无异常及原因。
(三)印证思维的规则探索
针对印证思维模式的失范风险,应强化证明过程的动态性、评价方法的兼容性以及评价过程的公开性。
1. 探索庭审实质化的验证规则。从思维规律来看,证明活动是动态的,任何离开庭审实质化的证明活动都会陷入思维定势和教条主义。在印证冲突的场景中,首先要通过印证分析的方式梳理出相互矛盾的证据群,比对证明力大小。其次要审查正向证据群是否足以证伪反向证据群;如不能证伪,审查正向证据群的证明力是否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最后,在庭审中验证上述思维结论,引导重点围绕印证冲突或印证不足等问题开展法庭调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有关证据的意见,验证指控证据的证明力。
2. 探索路径多样化的论证规则。简案依靠经验,难案侧重推理。无论是印证模式还是整体模式,其基于概率论作出的判断总体上具有经验性。但经验思维具有引发错误信念、教条主义的倾向,不能用于新异的情境;在没有科学方法指导下进行的推论,在性质上都是以经验为依据的 [19]。但经验并不当然符合逻辑和事实。因此,对疑难案件有必要兼顾经验性、逻辑性和解释性的论证路径,多视角审视并综合验证、修正判断。逻辑性论证路径要求审查所有正向证据之间以及三段论推理过程是否严格地符合形式逻辑。解释性论证路径要求以故事描述的方式形成多个推断性事实,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评价、解释、比较。推断性事实可以是指控事实、依据反向证据推断的事实或被告人辩解描绘的事实。在各推断性事实之间比较、评价,作最佳解释推理,审慎排除合理怀疑。
3. 探索说理公开化的裁判规则。简易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相关印证规则。对印证冲突、印证不足的案件,可以在文书说理中适当披露思维过程,论证正向证据群的同时不回避对反向证据的列举、分析,并引用相应的印证规则。通过整体分析认定的,还可引用《解释》第 139 条。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形,应引用《解释》第 140 条。主要依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隐蔽性证据而定罪的,应引用《解释》第 141 条。引用条款清晰,有利于发挥裁判指引功能。
【注释】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1]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2 期。
[2] 纵博:“印证方法的不足及其弥补:以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体系为方向”,载《法学家》2020 年第 6 期。
[3] 谢澍:“反思印证:‘亚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之理论研判”,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 3 期。
[4] 周洪波:“中国刑事印证理论的再批判与超越”,载《中外法学》2019 年第 5 期。
[5][德] 弗兰兹·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 2020 年版,第 19 页、第 80 页。
[6][日] 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446 页。
[7][美] 劳伦斯·S·赖茨曼:《最高法院的心理学》,黄斌、吕芳译,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22 页。
[8][英] 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6 页。
[9] 刘畅:“证明与印证”,载《世界哲学》2011 年第 3 期。
[10] 栗峥:“印证的证明原理与理论塑造”,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 1 期。
[11][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徐显明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62 页、第 193 页。
[12] 宗玉琨译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206 页;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律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92~94 页。
[13][美] 亚历克斯·斯坦:《证据法的根基》,樊传明、郑飞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08 页。
[14][英]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4 页。
[15] 左卫民:“‘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与重塑:基于中国刑事错案的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 年第 1 期。
[16][美] 罗纳德·J·艾伦、迈克尔·S·帕尔多:“相对似真性及其批评”,熊晓彪等译,载《证据科学》2020 年第 4 期。
[17][美] 约翰·杜威:《思考的本质:杜威论逻辑思维》,章玮译,九州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72、第 76 页。
[18][美] 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29 页。
[19][美] 约翰·杜威:《我们如何思维》,马明辉译,华东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81、第 18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