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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20115】江苏省检察机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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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01 / 3 阅读 /

本文目录

【苏检 20220115】江苏省检察机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1. 涟水县检察院办理的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 丰县检察院办理的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3. 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等 32 名农民工与某服饰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4. 如东县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等 30 名农民工与某清洁用品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支持劳动仲裁案

  5. 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等 57 名农民工与潘某某工资纠纷检察监督案

  典型案例 1

  涟水县检察院办理的茆某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 年 3 月至 4 月,被告人茆某某在涟水县开设工厂从事童装代加工业务,并在当地招聘 59 名农民工。后因发生经济纠纷工厂停产,茆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 59 名工人工资 30 余万元。2020 年 5 月,在公安派出所调解下茆某某写下欠薪条,承诺分期支付,但茆某某未履行承诺。后行政主管机关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茆某某藏匿在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 9 月 4 日将茆某某抓捕归案。9 月 18 日涟水县检察院对茆某某批准逮捕,并于 12 月 17 日向涟水县法院提起公诉。2021 年 3 月 17 日涟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茆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积极开展补充侦查。针对茆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拒付工人工资的恶劣情形,涟水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茆某某租用厂房的租赁合同、相关人员的工作证件、上游供货商全额支付加工费的证言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有力推翻茆某某不是实际经营者的无罪辩解。同时积极开展补充侦查,调取工人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逐一核实涉案工人工资数额,在公安机关查明拖欠 57 人劳动报酬基础上,增加认定茆某某拒付 2 名工人工资 0.7 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从严打击恶意欠薪犯罪。针对茆某某归案前态度嚣张蛮横,扬言宁死不付工资且多地藏匿,归案后矢口否认犯罪行为,涟水县检察院审查认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及时批准逮捕。针对茆某某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以名下无任何财产为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主观恶性较深,涟水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提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延伸检察服务。该案发生后,涟水县检察院联合信访、乡镇司法所等部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激化。建议人力资源部门为工人推荐岗位,解决其中 27 名工人的就业问题。案件办结后,涟水县检察院通过“两微一端”发布典型案例,主动走进企业开展普法宣讲,引导工人依法讨薪、理性表达诉求。

  【发布意义】

  对拒不认罪悔罪、经说服教育仍拒不悔改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快捕快诉,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震慑功能。检察机关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关注受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协调多部门联动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典型案例 2

  丰县检察院办理的晋某某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晋某某从安徽省马鞍山 Y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Y 公司”)承揽丰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并雇佣魏某某等 50 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晋某某拖欠 50 名农民工工资 161.43 万余元。2018 年 7 月 11 日,晋某某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Y 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Y 公司将所欠的 208.92 万余元工程款汇至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此后,50 名农民工多次向晋某某讨要劳动报酬,并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晋某某拒不支付,也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并拒绝签收劳动保障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2020 年 9 月,丰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年 10 月 13 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 月 22 日将晋某某抓获归案。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某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 2 月 2 日,丰县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及晋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线索。2020 年 9 月,丰县检察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主动走访司法行政、人社、信访等部门,查阅反映欠薪问题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信访记录等材料,询问农民工、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晋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开展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为防止晋某某将法院执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丰县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同时,丰县检察院支持农民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促进认罪认罚化解矛盾。丰县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时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晋某某释法说理,告知主动偿还欠薪可获得从轻处罚,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最终促成晋某某认罪认罚,并与农民工达成调解,主动将 161.43 万元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 50 名农民工的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

  推动机制完善。丰县检察院全面梳理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案件,针对该领域存在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 7 份关于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文件。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同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建立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积极摸排案件线索,综合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认罪认罚、配合追讨欠薪、全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酌定从轻,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 3

  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等 32 名农民工与某服饰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

  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赵某等 32 名农民在当地集镇服装企业打零工,某服饰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赵某等人 2021 年 5 月至 7 月劳务报酬 20 余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六合区检察院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发现赵某等人均系农民工,诉讼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经核查,确认某服饰公司拖欠 32 名农民工工资 217240 元。另发现,该服饰公司因经营不善,除拖欠本案所涉 32 名农民工工资外,还有其他大额债务未能清偿。

  支持起诉。六合区检察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用工方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2021 年 10 月 25 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 32 名农民工向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该公司仍无力偿还。六合区检察院继续支持农民工参与执行和解工作,在检察院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赵某等职工与该公司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2021 年 12 月 26 日,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帮助农民工讨薪过程中,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4

  如东县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等 30 名农民工与某清洁用品公司劳动报酬纠纷

  支持劳动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20 年初,某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拖欠宋某等 30 名农民工工资 100 余万元。该公司对外负有众多债务无力清偿,对所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未能兑现。

  【检察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2020 年 7 月,如东县检察院通过与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的协作机制和各乡镇联络机制,获悉该案线索,随即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涉案企业聘用人员大多来自湖北、安徽、四川的偏远乡村,因疫情影响大部分已回乡谋生,少数代表留在当地维权。检察机关调取了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查阅该公司账簿、生产日志、考勤等资料,逐一核对员工身份和欠薪数额,最终确认该公司拖欠宋某等 30 人工资 106.13 万元。

  支持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宋某等人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在用工期间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0 年 8 月,检察机关支持宋某等 30 人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期间,如东县检察院参与庭前调解,促使该公司在裁决前足额发放 30 名农民工工资 106.13 万元。

  【发布意义】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调查核实、促进和解等手段,因案制宜,妥善解决欠薪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 5

  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等 57 名

  农民工与潘某某工资纠纷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至 4 月,潘某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民房进行产品加工,拖欠 57 名农民工工资 166169 元。为逃避债务,潘某某逃匿后下落不明。

  【检察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2020 年 9 月 30 日,林某某等 57 名农民工向有关部门投诉潘某某拖欠工资。张家港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后,依托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劳资纠纷联动调处工作机制,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联合人社部门开展调查,查明潘某某无经营资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监督过程。张家港市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方面建议人社部门将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一方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2021 年 12 月 7 日,潘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被抓获归案。

  监督结果。潘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主动筹措资金,将拖欠的全部工资款交至公安机关。2021 年 12 月 17 日,潘某某被取保候审。同年 12 月 24 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和相关镇政府联合举行农民工工资集中发放仪式,57 名农民工领到了拖欠工资。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劳资纠纷联动调处平台,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督促用工主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向劳动者开展普法教育,引导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