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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20605】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 江苏省检察院发布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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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01 / 6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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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 20220605】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 江苏省检察院发布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生态修复 + 社会治理

让长江更美

——张某龙、刘某同等 24 人非法捕捞转卖收购水产品案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张某龙等 15 人受暴利驱使,趁夜色驾驶船只,在长江扬中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工具、禁用网具,大肆捕捞刀鱼、鮰鱼、江虾等水产品。船靠岸后,张某龙等人随即电话通知经营水产品店、长期求购江鲜的刘某同前来“收货”,双方趁夜黑人静之机非法交易。有其他客户求购江鲜的,张某龙等人同样来者不拒、有求必应。短短 1 年间,张某龙团伙共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 2900 余公斤,获利 30 余万元;其中刘某同购买 785 公斤,支付货款 13.6 万元,在自己经营的水产店内加价销售;张某红等 8 人明知张某龙、刘某同销售的江鲜系从长江非法捕捞所得,仍积极购买。

该案涉案人员多、非法捕捞量大,非法供销链条较为稳定,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案发后,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了非法捕捞犯罪中的参与人员、渔获物种类及价值、违法所得分配情况等事实,并根据销赃价格进行倒推,锁定了各犯罪行为人捕得渔获物的实际重量,确定了各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2021 年 2 月 3 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龙、刘某同等 16 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数额未达构罪标准或犯罪情节轻微的张某红等 8 人作不起诉处理。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张某龙、刘某同等 16 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检察机关会同职能部门督促犯罪行为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9.49 万元,在该案犯罪地长江扬中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先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 次,将 30 余万尾鱼苗、1 万余尾成鱼放流长江,积极推动长江鱼类资源恢复。

在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巡回检查频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职能部门积极改进工作,添置无人机、车辆船舶等执法设备,配强执法人员,增设沿江高清摄像头 20 个,开展执法检查 90 余次,张贴禁捕禁钓海报 6000 余份。检察机关出动无人机对长江江面进行巡航,与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巡逻执法 3 次。2021 年,镇江段长江非法捕捞犯罪同比下降约 30%,团伙型、大规模的非法捕捞犯罪再未发生。

典型案例 2

从破坏者到守护者

他们成了义务巡江员

——王某祥、王某良等 11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 年春末至夏末,王某祥为牟利,组织王某良等 10 名老人多次前往长江张家港段江心沙岛等处,非法捕捞螃蜞逾万公斤,出售获利 10 万余元, 其中王某良等人获利 6000 元到 2 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认为螃蜞作为长江生态链的重要一环,对维系长江生物多样性和食物链稳定有重要意义,王某祥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祥作为非法捕捞组织者、收购贩卖者,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王某良等 10 名非法捕捞参与人员,多为土生土长的江边农民,平均年龄超过 60 岁,文化程度低。受“靠江吃江”传统影响,当地村民普遍对螃蜞的生态价值缺少正确的认识,对长江禁捕的规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检察机关进行释法说理后,10 名老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9 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王某良与渔政部门协商,采用巡江护渔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对于这些主观恶性不大、获利较少的老人,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从宽处理。

2021 年 6 月 11 日,一场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长江边举行,7 名具有法律、农业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水产专家、渔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发表意见,50 余名村民代表旁听。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听证意见后,检察机关对涉案 10 名老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督促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并现场进行公开宣告、集中训诫。

如今,王某良等人已成为义务巡江员,巡江护鱼,现身说法,义务普法,给身边村民讲自己的教训,引导当地群众增强对长江大保护、“十年禁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

螃蜞虽小,环境事大。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屡禁不绝,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应依法从严打击。检察机关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总体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导向,又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准确把握办案尺度,审慎处理。同时,引导群众以案为鉴,严格遵法守法,推动长江大保护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