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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20719】江苏1案例入选第四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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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01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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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 20220719】江苏 1 案例入选第四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污染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跨区划协作

【要旨】

针对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督促整治等方面加强跨区划协作,形成协同共治合力,促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京杭大运河、太浦河、頔塘河、苏申外港线等是流经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主要河道,是江浙沪区域重要水线。该区域航运发达、码头密布,存在不同程度的废水直排、泥浆偷倒、扬尘污染、违法建设等问题。卫星遥感监测显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平望镇梅堰工业集中区、同里镇邱舍工业区、汾湖湾 318 国道南、京杭大运河北段水体悬浮物浓度偏高。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大运河、太浦河流域 4 条水环境问题线索交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后转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苏州市院)办理。由于问题线索跨区域多、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苏州市院整合全市检察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下辖 4 个办案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跨区划线索管理,协同推进案件办理。

办案组与行政职能部门加强联动,通过共同巡河、现场走访,运用公益诉讼快速检测技术,无人机(船)、水下机器人等发现码头散乱污、渣土偷倒、违法建筑等 50 多个问题。调查中还发现,吴江区内一处“飞地”长期权属不清,企业违法乱建、违规排污严重。经综合分析认定,通航扰动底泥释放颗粒物、沿岸码头泥浆水入河、沿岸生产或生活废水直排等是造成涉案水域浊度偏高的共性原因。

2021 年 7 月,苏州市院经研判后,指导下属检察机关针对不同线索分别启动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同时将辖区外相关问题线索根据协作机制移送属地检察机关协同治理,共同推动问题整改和流域综合治理:

1. 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院)向具有重点问题的乡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8 份。发挥“河(湖)长 + 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促使政府高度重视,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河道沿岸 55 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 26 家,拆除 21 家企业违法建筑 136400 平方米,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 17 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 10 个,修复市政管网 10 处。针对问题企业,吴江区院立案民事公益诉讼 4 起,经公开听证督促 3 家环境违法企业支付损害赔偿金 3 万余元,1 家环境违法企业通过增殖放流放生鱼苗 6000 余尾,对环境实施了替代性修复。

2. 指定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中区院)对吴江区“飞地”问题线索开展监督。吴中区院向属地街道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等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4 份,督促其责令“飞地”上违建排污企业全部停产整改,并推动以上部门启动地块确权以及规划利用事项,推动大运河码头规范治理。

3. 由吴江区院根据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将相关水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浙、沪属地检察机关,上下游联合水质检测,共享数据,统一监管标准,联动一体化综合治理。浙江嘉善、上海青浦等地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14 份,推动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偷排污水、岸线堆放垃圾等问题整改。

截至 2021 年 11 月,4 个问题线索区域水体悬浮物浓度日均值整体呈下降趋势,均已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典型意义】

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针对水体污染,检察机关实行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整合办案力量;运用跨区划协作机制,坚持线索跨区划移送、调查跨区划协作、公开听证等调动多方力量。在具体的办案中,基层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查明污染原因,实现多种手段并用、相联区域同行、河湖两岸同治,推动案件有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