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 20230701】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企业篡改环境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涉案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减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引导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现企业绿色转型。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 27 日,沭阳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沭阳某新材料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均存在篡改参数情况,其中二氧化硫校准曲线、氮氧化物、氧含量量程、尘度系数、烟道截面积、标准过量空气系数等参数多次被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规定。后沭阳县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玻璃熔窑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标。氮氧化物中的氧化亚氮系温室气体之一,其升温潜能是二氧化碳的 300 倍。经检测机构评估,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583 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 年 10 月 27 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沭阳县院)决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案发后该公司已从燃烧重油转为燃烧天然气,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设备参数均已恢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同年 10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同年 12 月 31 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沭阳县院参与支持磋商,并从侵权法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发表意见,促进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向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分四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92 万元;投资不少于 291 万元用于实施三个替代性修复项目,分别为光伏发电项目、余热发电项目及提标改造项目,实施清洁化改造;对污染进行深度治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该协议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
目前,该公司已如期缴纳前两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 100 万元;建成投入使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玻璃熔窑烟气余热发电项目,2022 年度光伏发电节约标准煤千余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 17030 吨;完成选择性催化还原废气超低排放提标改造项目,2022 年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废气减排量 446.13 吨,氮氧化物减排量为 653.88 吨。
【典型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检察机关针对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引导涉案企业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气体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经济发展中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
江苏省苏州市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惩罚性赔偿 认购碳汇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森林资源犯罪损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检察机关应强化综合履职,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综合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确定赔偿系数。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规范运用认购林业碳汇、异地补植复绿等修复方式,维护太湖流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姚江山生态林带位于太湖流域。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17 日,被告人江某子、盛某宾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从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 396 棵,二人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 68.6287 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 148740 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金额为 7090 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 年 12 月 24 日,苏州市林业局虎丘分局将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行刑衔接机制要求,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要求对被砍伐林木的树种、数量、根径尺寸等重要证据勘查固定。同时,滥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森林资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对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进行评估。鉴定机构综合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 148740 元,其中固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为 7090 元。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安机关以江某子、盛某宾涉嫌滥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被告人盛某宾提出有一周时间未参与砍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盛某宾与江某子合伙砍伐林木,其在离开期间未阻止江某子继续滥伐林木,且返回后仍继续参与滥伐,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经释法说理,江某子、盛某宾、孟某三人均认罪认罚。鉴于孟某系收购林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案发后主动认购碳汇 108 吨,并赔偿人民币 3 万元用于苏州市生态公益修复基地碳汇林植物养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被告人江某子、盛某宾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损害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二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多次持续砍伐太湖周边林木近 400 棵,具有破坏森林生态的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修复环境,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等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一定系数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检察机关经实地勘查评估,原址已被属地街道用于拆迁项目中树木移植,而异地补植复绿要达到砍伐前的树木径级和生态服务功能需 10 年左右,在此期间生态固碳损失可以通过认购碳汇形式实现。2023 年 3 月 10 日,经法院组织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解,检察机关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综合考虑原址无法完全修复、当事人从事林木收购相关职业具有补植复绿的便利条件等因素,由二被告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计 18 万余元。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目前,二被告已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虎丘太湖片区)种植香樟等树木,并开展劳务代偿 52 个工时。
2023 年 3 月 31 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江某子、盛某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均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太湖流域沿湖生态林带属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对构建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一体化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考虑滥伐林木持续时间、森林生态受损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修复方式等因素,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自觉融入“双碳”国家战略,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量化,由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同时,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区位优势,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的合法、合规、高效、透明,为实现“双碳”国家战略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检察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