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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30703】最高检发布6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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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03 / 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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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 20230703】最高检发布 6 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常州市陈某龙等 16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长江流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源治理

【要旨】

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检察机关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全链条,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要求上下游犯罪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并分别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建立政协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形成政协民主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合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效能。

【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至 9 月,被告人陈某龙、王某等 11 人组成 4 个团伙,在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水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多次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水产品。被告人张某康、王某华等 5 人明知陈某龙、王某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经评估,陈某龙等团伙非法捕捞的白条鱼等水产品价值 50 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 2021 行动”案件。2021 年 9 月 28 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以下简称“金坛公安分局”)邀请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检察院”)介入侦查。金坛区检察院就行为人主观故意,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问题,向金坛公安分局提出引导取证意见。金坛公安分局按照意见进一步夯实了全案证据。同年 10 月 25 日,金坛公安分局提请金坛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金坛区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同时,立足食药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四检融合”优势,同步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1 年 11 月 25 日,金坛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坛区检察院积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款合计 45 万余元。经审查,金坛区检察院对其中 1 名情节较轻的收赃人员龚某福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龚某福依法进行了治安处罚。

2021 年 12 月,金坛区检察院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龙等 11 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康等 4 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 15 名被告人和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龚某福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 156 万余元。鉴于 15 名被告人和被不起诉人龚某福的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金坛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该 16 人判处额外承担 5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2022 年 7 月 5 日,江阴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龙等 11 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康等 4 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对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 4 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共计 24000 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共计 46 万余元;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针对本案暴露出长荡湖渔业资源被破坏的问题,金坛区检察院牵头长荡湖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召开辖区重点水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席会议,结合近年来的办案情况,向与会单位通报了全区生态资源保护状况、渔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与会单位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机防 + 人防”建设,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2023 年 1 月,金坛区检察院依托本案办理中发现的涉渔犯罪频发、资源受损修复力度不够、职能单位联动不多等问题,推动政协委员在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加强全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2023 年 4 月,金坛区检察院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达成协议,合作建成长荡湖生态修复基地 1 个,生物多样性监测点 2 个,推动出台长荡湖渔业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增强了区域内渔业资源司法保护。

【典型意义】

长荡湖地处太湖流域上游,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湖泊,为保护长江主动脉的“小血管”。检察机关对非法“捕、运、销”等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请法院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和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实现有效震慑。检察机关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生态资源保护转化为政协委员提案,促使形成多部门打防管控常态化保护格局,以更大力度共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