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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40402】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江苏1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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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11 / 5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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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 20240402】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江苏 1 例入选

谢某与王某华、泰州市甲钢结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王某华系泰州市甲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甲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 年 8 月 6 日,刘某林向谢某出具借条,载明向谢某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月利息 1.5%,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8 月 6 日至 2015 年 8 月 6 日,若逾期不还,由刘某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 倍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王某华在借条上签字,为刘某林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刘某林支付了 2014 年 8 月利息,未支付 2014 年 9 月利息,且下落不明。2014 年 10 月 29 日,谢某以保证合同纠纷将王某华起诉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陵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谢某偿还 200 万元本息及律师费。海陵区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华向谢某给付借款本金 2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赔偿谢某律师费 4 万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谢某向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华向谢某支付 60 万元,并与谢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甲钢结构公司提供执行担保。

之后,因王某华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谢某于 2020 年 4 月向海陵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执行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合计 450 万元。因甲钢结构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海陵区法院遂裁定冻结甲钢结构公司在某建设工程公司的 450 万元工程款(含部分农民工工资)。2020 年 12 月 28 日,王某华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本案涉嫌套路贷犯罪。公安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9 日以谢某、刘某林等人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但因刘某林出逃至境外,未能到案。公安机关向海陵区法院发函说明暂未发现犯罪事实,海陵区法院对本案继续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2021 年 5 月,王某华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陵区检察院)控告本案涉嫌虚假诉讼,450 万元工程款被冻结后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甲钢结构公司濒临破产。

海陵区检察院初步审查认为,本案系刑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因刘某林未到案,短时间内无法侦结。若本案确系虚假诉讼,法院仍根据生效裁判继续执行,则会造成甲钢结构公司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企业经营发展受阻,遂决定依职权受理该案。

调查核实。海陵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迅速开展如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全面查询案涉借款流转情况。检察机关调取多份银行凭证追根溯源、逐一比对,最终发现 200 万元分别由谢某、毛某军、易某广三人在 2014 年 8 月 6 日、7 日通过本票支付方式汇入谢某银行账户,再由谢某汇给刘某林;其中 130 万元在汇入刘某林账户后又立即从刘某林账户转回至毛某军的银行账户。二是调查涉案人员深挖背后真相。检察机关依据银行凭证显示信息,进一步向法院查询谢某、毛某军、易某广所涉及的诉讼案件,发现谢某、毛某军、易某广三人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就本案 200 万元借款本金在海陵区法院形成分配款项的民事调解书。经询问谢某、毛某军、易某广,三人均陈述 200 万元借款本金中有 130 万元未实际履行,转账仅是为了凑足 200 万元借条的转账记录。三是全面了解甲钢结构公司经营状况。经走访发现,甲钢结构公司系主要从事房屋建筑钢结构生产的中小型企业,受疫情及本案工程款被冻结的影响,已从规模以上企业下滑为小微企业,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监督意见。2021 年 5 月 25 日,海陵区检察院向海陵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案中 130 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履行,保证人王某华对此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谢某、毛某军、易某广三人的民事调解以本案判决为基础,建议对本案及上述三人的民事调解案一并启动再审。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海陵区检察院与法院充分沟通,建议从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护企业发展的角度,先行解冻部分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监督结果。2021 年 6 月 11 日,海陵区法院先行对 380 万元工程款解除冻结,由甲钢结构公司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解决企业经营困境。2021 年 7 月 13 日,海陵区法院裁定对上述 2 起案件启动再审。再审后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调解书,并解除对剩余工程款的冻结。在依法剥离虚假债务,解除对工程款的冻结后,甲钢结构公司不但结清了农民工工资,而且发展经营日益向好,2021 年年底已恢复至规模以上企业,2022 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逾 2000 万元,并积极进行转型升级。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针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待公安机关侦查有结果后再行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因刑事案件短时间内难以侦查终结,民事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将对企业造成难以回转的损失,检察机关可根据民事虚假诉讼证据标准自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清虚假诉讼事实后及时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本案中,在涉案企业大额工程款被冻结、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紧迫情形下,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清虚假诉讼事实并作出检察监督决定,避免了原判决继续执行可能给甲钢结构公司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使甲钢结构公司最终甩掉巨额债务包袱,从困境中回归正轨,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