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苏检20241127】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安全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有效

发布于 2026-06-15 / 3 阅读 /

本文目录

【苏检 20241127】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安全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 存款到期“消失” 警惕“贴息”诱惑——笪某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2. 转让汇票需甄别 不做核实易受骗——陈某某票据诈骗案

3. 远离虚拟货币诱惑 谨防网络传销骗局——蔡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4. 影视众筹应当自负盈亏 定期返利实为非法集资——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 预付卡竟成卷款工具 小心“馅饼”有“陷阱”——H 公司、陈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6. 金融活动要守法 持照经营是前提——温某某、廖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7. 换汇还需走正途 非法兑付有风险——郑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8.“以整换零”用假币 依法惩治不姑息——周某某等人购买假币案

9. 攻守同盟掩饰隐瞒受贿黑钱 自洗钱他洗钱一并惩处——徐某某等人受贿、洗钱案

案例一

存款到期“消失” 警惕“贴息”诱惑

——笪某某骗取票据承兑案

2021 年 9 月,某公司为获取高额的场外贴息,经郝某等人介绍,在某银行定期存款 1000 万元。到期后该公司发现存款竟被他人用于质押担保,已被银行划扣,该公司和银行相继报案。经查,一个以场外贴息为诱饵、以企业大额存款为目标的金融诈骗团伙浮出水面。郝某等人向有大额闲置资金的企业许诺高额贴息回报,诱惑企业到其指定的银行办理大额定期存单,后非法获取存款公司的资料并伪造公章,冒充存款公司人员到银行办理虚假存单质押担保,骗取银行向郝某等人控制的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开票后,郝某将汇票多手背书变现后分赃。该团伙成员笪某某受郝某指使,持某公司假章到银行办理存单质押担保业务,并在开票后利用其控制的企业对公账户背书、转移 650 万元。

2023 年 5 月,公安机关以笪某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移送审查起诉。笪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公司印章系伪造,检察机关结合笪某某职业经历、参与犯罪程度、同案人指证等排除其辩解,并对笪某某提供对公账户帮助转移资金的行为,按照洗钱方向进行证据补查。2023 年 7 月,检察机关以骗取票据承兑罪、洗钱罪对笪某某提起公诉,笪某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郝某等其他团伙成员也相继落网,并被依法判刑。

资金安全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经济活动中,不法资金中介往往以帮助企业投资或融资为名行金融犯罪之实。检察机关提醒,企业需增强资金安全意识,高度警惕场外贴息等诱惑陷阱,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存款等理财业务,妥善保管资金账户、公章等重要敏感资料,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案例二

转让汇票需甄别不做核实易受骗

——陈某某票据诈骗案

陈某某系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无法偿还借款被多人诉至法院。2019 年 2 月,陈某某通过他人实际控制的 B 公司向 A 公司开具了两张空头汇票,票面金额共计 75 万元,而 A 公司、B 公司均为无任何经营项目的“皮包公司”。当债权人李某某向陈某某索要 9 万元欠款时,陈某某谎称 B 公司是信誉良好的大企业,手上有两张 B 公司开具的 75 万元汇票,提出让李某某再支付 60 万元,便将汇票转让给李某某,汇票贴现得款不仅足以归还 9 万元欠款,还能让李某某小赚一笔。李某某信以为真,便支付了 60 万元,获取了上述汇票,同时约定双方债务一笔勾销。然而,当李某某到银行申请兑付时,银行发现 B 公司账户内并无资金,拒绝兑付,李某某遂报案。经侦查,发现陈某某还用相同的手段,诈骗了另外两名被害人 50 余万元。

2023 年 5 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 年 8 月,检察机关以票据诈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法分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骗取资金,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冲击了金融票据市场的信用体系。检察机关提醒,企业对于经营过程中收到的票据,应当核实票据真实性、印鉴有效性,尤其要多方核实承兑人的兑付能力,确保票据可以足额支付,防范不法侵害,避免经济损失。

案例三

远离虚拟货币诱惑谨防网络传销骗局

——蔡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4 年下半年,在某网络公司工作的蔡某偶然接触到某网络平台,认为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此后 7 年间,蔡某陆续筹集 70 万元购买该平台的虚拟货币。为获取高额的推广收益,其在全国各地进行“巡讲”,还自费建立专门的宣传网站,转载各类宣传该平台虚拟货币的文章,“拉人头”发展数万人成为下线,并引诱下线购买该平台虚拟货币。截至案发,蔡某从该平台获利 1.3 亿余元,摇身一变成为身价过亿的“成功人士”。其获取巨额财富的背后实为以“互联网金融工具”为幌子、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的网络传销。

2022 年 6 月,公安机关以蔡某等 3 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本案中平台要求参加者必须由上线激活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购买一定数量的平台虚拟货币方能获得交易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出资持币和发展下线。该平台本身无任何经营活动,参与者获利来源于其他参加者缴纳费用而形成的资金池,实质是“拉人头”式的庞氏骗局。该平台的组织架构、会员层级设置、持币及推广收益制度等行为模式符合传销组织的特征。2023 年 12 月,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蔡某等 3 人提起公诉,蔡某等 3 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近年来,国家已经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检察机关提醒,不法分子以金融创新、区块链技术为噱头公开宣传,以“持币收益”“推广收益”等名义,利诱参加者发展人员加入平台并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实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从发展下线中获利的传销骗局。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勿入“拉人头”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四

影视众筹应当自负盈亏定期返利实为非法集资

——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年来,影视众筹悄然兴起,众筹参与人一般根据票房分红获利,并且自负盈亏。面对日益火爆的国内电影市场,汤某某也想参与电影众筹分一勺羹。2021 年 10 月,汤某某得知某影视公司正在众筹拍摄电影,遂向该公司争取 1500 万的电影众筹额度,约定在六个月内筹齐资金,即可获取 10% 的票房分红。汤某某随即通过线下讲座、沙龙会等方式,许诺定期给予高额返利,吸收各地不特定群众投资资金 400 余万元。后因没有按期筹齐资金,电影未能开拍,汤某某累计支付投资人利息 180 万元,剩余资金被其挪用,无法及时偿还。

检察机关经审查,汤某某以电影众筹的名义,采取定期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3 年 11 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汤某某提起公诉。汤某某在案发后退赔所有投资人损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影视众筹投资专业性强,回报周期长,具有一定风险。以影视众筹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定期高额返利的实为非法集资,甚至是各类打着影视众筹旗号的骗局。检察机关提醒,投资者要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分清投资回报是票房分红还是定期返利,谨防影视投资“梦”破碎、票房分红成“泡影”。

案例五

预付卡竟成卷款工具小心“馅饼”有“陷阱”

——H 公司、陈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0 年 10 月,陈某等人注册成立 H 公司,主要从事美容美发经营。陈某不断开拓门店,随着经营成本的增加,公司资金出现了缺口。为度过危机,2013 年 2 月起,陈某动起了“一夜暴富”的念头,将公司经营之道转向非法集资。在裴某等公司高层的参与、推广下,H 公司以直营门店为集资平台,推出名目繁多的预付卡,以充值返利、美发产品免费用、到期充值可全返等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投资。H 公司还以推销预付卡的高比例分成作为激励,将裴某等员工发展为非法集资“工具人”。2018 年 7 月,H 公司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后,陈某仍通过对外集资填补之前的“窟窿”,直至 2019 年 3 月彻底爆雷。经审计,H 公司共吸纳 1.2 万余人参与,造成损失 9.6 亿余元。

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对资金账户进行穿透式审查,依法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800 余万元,会同公安、审判机关充分释法说理,敦促非法集资人员退赃合计 8000 余万元,尽力追缴涉案款物。2021 年 9 月,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 H 公司、陈某提起公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裴某等 33 人提起公诉。H 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陈某等 34 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观念的转变,预付卡消费已成为大众普遍接受的新型消费模式。个别不法分子借助预付卡消费的形式,以免费服务、按期还本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检察机关提醒,“热充值”背景下广大群众更需“冷思考”,谨慎办卡、适度消费,避免陷入预付消费掩盖下的非法集资陷阱。同时,相关从业者须警惕“高薪”诱惑,参与非法集资获取的提成、佣金等并不落袋为安,均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案例六

金融活动要守法持照经营是前提

——温某某、廖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0 年以来,温某某等人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放贷软件,以快速审批、低息等“卖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从本金中预先扣除 40% 服务费作为利息,在软件后台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用于催债,并通过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收付款。廖某等人在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情况下,开发运营上述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用假冒的“虚拟货币”吸引群众“炒币”,群众购买“虚拟货币”时,平台的收款账户实际为非法放贷软件借款人的个人账户,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帮助非法放贷软件完成了支付结算。2020 年 1 月至 4 月间,上述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从事资金结算逾人民币 8 亿元。

温某某等人利用网络非法放贷,廖某等人未取得许可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转移和变现网络黑灰产业的违法所得,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均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 年 7 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温某某、廖某等 10 人提起公诉,前述 10 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给司法办案带来新的挑战。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非法金融活动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资金流向不透明,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检察机关在全链条惩治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协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规范金融创新活动。检察机关提醒,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无照驾驶”小心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理性投资,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警惕因炒虚拟货币沦为“跑分”工具人。

案例七

换汇还需走正途非法兑付有风险

——郑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3 年 2 月,某银行发现薛某账户频繁触发大额、可疑交易,遂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报告,人民银行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追踪、分析打掉某境内外互相勾结的地下钱庄团伙,抓获其境内成员郑某某、李某某、薛某。2022 年 5 月以来,郑某某等人作为澳大利亚多家换汇公司在国内的代理商,以国内有大额换汇需求的人群为目标,提供个人银行卡收取境内客户资金后购买泰达币,再将泰达币转至换汇公司的虚拟钱包。换汇公司同步在境外支付客户澳元,再用泰达币购买澳元“补仓”。截止案发郑某某、李某某、薛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 11 亿余元,获利 198 万余元。

2023 年 11 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郑某某、李某某、薛某提起公诉,三人后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涉案 90% 以上换汇客户单次转移资金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30% 客户单次转移资金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将涉嫌违法兑换外汇的客户线索移送给外汇管理局,现已对部分客户作出处罚决定。

随着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不法分子与境外换汇商勾连,绕开国家外汇监管,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对敲”,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检察机关提醒,在国内有大额换汇需求的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到银行网点、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等法定场所办理相关业务,远离地下钱庄和外汇黑市,防止资金流失,避免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风险。

案例八

“以整换零”用假币依法惩治不姑息

——周某某等人购买假币案

2023 年上半年,我省某市乡镇菜市场屡次出现百元假币的警情。经查,2023 年 3 月,周某某等人以每张 17 元的价格购得面值 100 元的假币 12000 张。随后,该团伙内 12 人多次到该市下辖县区及周边地区的的偏远乡镇农贸市场,以卖菜老年人为目标,用百元假币购买售价不高的农副产品,通过“购物找零”方式使用假币。

2023 年 11 月、12 月,公安机关先后以周某某等 12 人涉嫌购买假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部分涉案人员拒不交代犯罪行为,但根据语音聊天记录、同案人员供述等证据,能够认定上述人员购买假币事实。周某某等人购买假币后使用,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检察机关以购买假币罪对周某某等 12 人提起公诉。前述人员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随着电子支付的广泛普及和公众消费习惯的变化,纸币使用频次大幅降低。但对于农村地区部分老年群体,现金仍然是重要的支付方式。假币犯罪离民众并不遥远,严重干扰货币流通正常秩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影响人民币信誉。杜绝假币、人人有责。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假币犯罪的同时一并提醒,经常有使用现金需求的群众应提高警惕。遇有陌生人持大额纸币购买小额商品时,需增强防范意识,注意辨别真假,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九

攻守同盟掩饰隐瞒受贿黑钱自洗钱他洗钱一并惩处

——徐某某等人受贿、洗钱案

2010 年至 2021 年期间,徐某某在某镇政府、安监局等多个岗位担任要职,手握基建工程发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职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安全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房屋、现金、购物卡等财物 2125 万余元。2021 年 5 月,徐某某为能“心安理得”享用上述款物,与行贿人蔡某某等 4 人私下串通订立“攻守同盟”,通过实施隐名投资入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等方式,企图将受贿所得财物“洗白”,进而掩盖受贿事实。

2021 年 3 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贪腐犯罪人员自行“洗白”和帮助其“洗白”赃款来源的相关人员,均构成洗钱犯罪。2022 年 1 月至 4 月,检察机关先后以受贿罪、洗钱罪等罪名对徐某某等 5 人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洗钱罪、行贿罪判处蔡某某等 4 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并处罚金。

贪腐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并“正常使用”受贿款,往往会和信得过的“朋友”采取签订虚假交易协议等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款物的非法性质,企图使“脏钱、黑钱”合法化。洗钱行为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给金融安全、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在依法反腐的同时将同步惩治洗钱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腐分子试图通过洗钱逃避惩处终成泡影,所谓“朋友”也不要碍于人情或贪图小利,让自己沦为洗钱犯罪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