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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50423】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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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22 / 3 阅读 /

本文目录

【苏检 20250423】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 技术秘密有价值,不劳而获陷囹圄——元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内鬼”窃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王某、戴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3. 影视作品受保护 侵犯复制必追责——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4. 国潮品牌树形象 检察履职作护航——童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 网络不是法外地 直播带货莫侵权——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 旧瓶假酒“充大牌” 检察履职“护安全”——督促整治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技术秘密有价值不劳而获陷囹圄

——元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元某系 X 科技公司原高管,王某、章某均系 X 公司原技术研发骨干。2021 年,尚在 X 公司工作的元某以股权利诱拉拢王某共同成立 Y 公司,筹划经营与 X 公司同类业务。为掩人耳目,元某将 Y 公司设立在外市并安排他人代持股权。随后元某、王某以股权、发展前景等拉拢章某等人加入 Y 公司开始初步研发工作。为了满足 Y 公司研发需求,元某等人违反 X 公司管理规定,收集、保存产品研发技术资料。2022 年 8 月,在元某授意下,王某安排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 X 公司的原型机及配件等拆解打包运送至 Y 公司使用。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1 月,元某等人陆续从 X 公司离职。2023 年 3 月,X 公司发现原型机及配件失窃而报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案涉商业秘密的研发人,其行为属于违反保密义务,因未造成权利人损失,亦未造成商业秘密灭失或被公开,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犯罪,不以使用为前提,损失数额可以案涉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元某指使、利诱他人违反 X 公司规定将商业秘密带离,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4 年 4 月 26 日,检察机关以元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5 年 3 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 3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提醒,国家保护创新,鼓励创业,广大经营者在共享发展机遇时,应谨守科学研究精神,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才能有持续而广阔的发展前景。

案例二

“内鬼”窃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王某、戴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A 公司主要从事海运船舶设备配件销售,王某系 A 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国外客户对接。2023 年 3 月,王某私下和戴某、黄某成立了 W 公司,从事与 A 公司相同的业务。王某利用仍留在 A 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直接获取客户订单需求、交易习惯、报价和询价等深度经营信息,在收到客户询价订单后,谎称 W 公司为 A 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价格优势获取原属于 A 公司的 16 笔订单,造成 A 公司损失 40 万余元。

2024 年 6 月,检察机关以王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支持 A 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最终被告人共计支付给 A 公司 85 万元。

经营信息是企业在长期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商业秘密内容之一,一旦被侵犯,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破坏。检察机关提醒,对于核心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应注意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筑牢“防火墙”,同时警示企业员工应增强商业诚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任何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影视作品受保护侵犯复制必追责

——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1 年 8 月,周某某搭建“老汪侃剧”网站,未经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翻墙”软件从境外流媒体网站等处下载视听作品并上传至网络云盘,后陆续将上述视听作品信息、网盘下载链接上传至“老汪侃剧”网站,供公众免费下载观看。同年 12 月,周某某升级该网站并设置会员权限,先后以人民币 25 元、40 元的价格销售会员账号,供付费会员下载观看。截至案发,该网站发展付费会员 2000 余人,违法获利 6 万余元。经相关国家版权保护机构认定,“老汪侃剧”网站内 2148 份视听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被使用。

2024 年 12 月,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

境外影视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我国法律保护。检察机关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因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则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另外,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翻墙”访问境外网站也属于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四

国潮品牌树形象检察履职作护航

——童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 年至 2023 年间,童某某等 4 人未经某国潮知名女鞋品牌商标权利人许可,自行购买皮料、鞋底等原材料,雇佣他人制作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女鞋,非法经营数额 222 万余元,违法所得 16 万余元。陈某某等 7 人明知这些女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童某等人处购进,并通过某市皮鞋市场销售,销售金额 350 万余元,违法所得 24 万余元。方某某等 5 名淘宝店主以明显低于正品价格,从陈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女鞋后,销售至江苏省泰州市等地,销售金额 47 万余元,违法所得 8 万余元。

2023 年 12 月,公安机关以童某某等 16 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强化电子数据审查,依法立案监督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宁某某,追加认定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某等人销售金额 24 万余元,实现产、供、销全链条打击。同时,多措并举积极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的 7 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促成被不起诉人向受害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共计 47 万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推动受害公司与多名被告人达成侵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100 余万元赔偿金当场履行。

2024 年 6 月,检察机关以童某某等 9 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童某某等 9 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随着国潮文化蓬勃发展和民族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国货已经成为年轻消费群体的时尚标识。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国潮品牌的喜爱,通过假冒注册商标等手段制售假冒商品,不仅严重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更损害国潮企业品牌形象。检察机关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国潮品牌商品时,请选择官方授权门店或正规电商渠道,注意查验产品包装、防伪码等细节;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促销商品”保持警惕,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举报。

案例五

网络不是法外地直播带货莫侵权

——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 年 10 月起,刘某某等人在批发市场低价大量购进假冒 LV(路易威登)、GUCCI(古驰)、CHANEL(香奈儿)、Dior(迪奥)等知名品牌商标的皮包、手表、服饰、小家电等商品,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通过微信网店、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对外销售。2021 年 2 月,刘某某等人看到直播带货有利可图,遂联系到有粉丝流量的谭某某等主播团队,将手中的假“名牌”产品通过淘宝网店直播间销售。为逃避监管,谭某某等主播团队在直播时刻意遮挡品牌标识,全程使用暗语进行交易,商品链接均为商品编号,买家查看细节需要进入粉丝微信群,且直播内容不支持回放。为了应对快速上涨的业务量,刘某某等人还专门购买了订存销管理系统用于统计销售明细。截至案发,刘某某等人的销售金额从 421 万余元至 3400 万余元不等。

2023 年 4 月,检察机关以刘某某等 6 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某等 6 人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为消费者构建了沉浸式购物场景,已经成为购物消费新模式。然而,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播带货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问题,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乱象频发,不仅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检察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间购物时需保持理性,警惕直播间的热闹气氛和夸张话术,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留存交易记录等证据,购到假货时应及时举报;商家也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促销手段,共建“放心购”的网络直播购物环境。

案例六

旧瓶假酒“充大牌”检察履职“护安全”

——督促整治侵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知名品牌白酒酿造技艺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品牌白酒被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深受群众认可和欢迎。

2024 年 10 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假冒该品牌系列白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中发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未充分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后经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从生产、流通环节酒类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废旧包装纸箱及酒瓶回收监管、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建议,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该品牌白酒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重点检查酒瓶、瓶盖等废旧产品回收利用后的销售渠道,货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类商品等。通过专项检查,累计立案查处涉及违规白酒的案件 30 余起,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 2000 余箱,查扣假冒伪劣白酒 1000 余箱,查处并销毁违规生产白酒包装盒 7000 余份,有效防止假冒伪劣白酒流入市场。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对保护和传承地方传统工艺和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检察机关聚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凝聚工作合力,助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