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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20260403】“两高”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江苏2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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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6-29 / 7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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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 20260403】“两高”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江苏 2 例入选!

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销售伪劣小麦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2021 年 9 月至 11 月,被告人周某亮雇佣被告人唐某跃购进小麦,筛选、分装后冒充“淮麦 44”小麦种子,由被告人纪某明负责对接买家,向被告人秦某兵销售 10 万余千克,销售金额共计 33 万余元。秦某兵明知所购种子系冒充的“淮麦 44”小麦种子,仍将其中部分种子销售给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农户,销售金额共计 24 万余元,造成 3000 余亩小麦出苗率低,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 133 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种子并非“淮麦 44”品种种子,发芽率为 60%,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办理情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提起公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秦某兵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周某亮、纪某明、唐某跃系共同犯罪,其中周某亮系主犯,纪某明、唐某跃系从犯;周某亮、秦某兵具有自首情节,纪某明、唐某跃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农户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四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兵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纪某明、唐某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小麦是我国的主要农作物之一。小麦的丰产丰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端牢“中国饭碗”的重要保障。依法严惩销售伪劣小麦种子犯罪,净化小麦种子市场,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用于播种的小麦种子需要经过专门的繁殖制种、比重筛选、包衣处理、发芽率检测等特殊处理,以保证发芽率、纯度等指标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本案被告人从农户手中购买普通小麦后仅经过简单筛选和分装,即冒充小麦种子进行销售,导致 3000 余亩小麦出芽率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应依法严惩。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种业监管等问题,司法机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建议,有效推动开展种业安全专项执法,及时有效查处涉农资违法案件。

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以高岭土冒充农药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基本案情】

2022 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某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购进多菌灵农药包装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租赁的仓库内灌装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共生产假多菌灵农药 20 桶销售给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 700 余元。朱某将上述农药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新,张某新又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汪某将其中 3 桶以 390 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另案处理),董某在其门市销售给金银花种植户。江苏省睢宁县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上述农药后,未起到病害防治效果,导致叶片病害高发,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积近 60 亩,金银花产量减产率达 30% 至 50%,经济损失达 5 万元以上。经检验,涉案农药中未检出多菌灵成分。

【办理情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销售伪劣农药罪对被告人张某连、朱某、张某新、汪某提起公诉。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连生产、销售假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告人朱某、张某新、汪某明知是假农药仍然进行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张某连、朱某、汪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汪某还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汪某适用缓刑。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张某新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多菌灵农药具有广谱杀菌效果,被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的病害防治。高岭土粉末与多菌灵农药外观相似但并无同样功能。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进行销售,延误农作物病害最佳防治期,导致病害蔓延、作物减产减收。本案被告人张某连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批准证明文件,使用高岭土生产假农药,销售金额虽然仅 700 余元,却造成种植户 5 万余元经济损失,侵害农民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还对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农资安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为防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破坏农资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还对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并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监管。检察机关针对本案部分被告人属于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门市经营者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