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 20260423】最高检发布 10 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江苏 2 例入选!
王某甲、王某乙等 3 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调查官 非公知性 商业价值认定
【基本案情】
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主营纳米材料(碳纳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7000”与“9200”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了研发场所物理隔断、生产场所门禁授权准入、公司电脑和邮箱专人专用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加强全流程管理,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责任。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为天某公司前员工。2012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三人在职期间分别负责催化剂、导电浆料的实验操作及生产,掌握“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21 年 9 月,王某甲等 3 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王某甲担任总经理,王某乙担任生产总监,王某丙担任研发工程师。王某甲等 3 人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带走并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三人共同商议,使用上述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申请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经鉴定,天某公司主张的“7000”与“9200”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 1956.72 万元、1785.68 万元,共计人民币 3742.4 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 年 6 月,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在走访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天某公司反映其公司技术秘密被他人以申请专利方式公开。检察机关分析研判相关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建议天某公司梳理准备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 6 月 20 日,镇江市公安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开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公开文献、类似专利等现有公开信息,就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委托鉴定;调取天某公司的研发记录、涉案技术研发成本及收益等证据材料,就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委托评估;核实长某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审查长某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开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实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经审查在案证据,并走访权利人企业、核查研发记录、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认为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 3 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二是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检察机关多次与评估公司沟通,逐一梳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综合分析认为本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具有合理性。三是依法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王某甲等 3 人实际控制长某公司,主要生产侵权产品,并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申请发明专利,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4 年 10 月 18 日,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 3 人提起公诉。2025 年 10 月 20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堵漏除弊。通过到权利人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护航科技创新企业行稳致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服务创新发展职责,主动加强与创新企业联系,紧密对接企业法治需求,依法惩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犯罪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对于涉及配方、参数等特定信息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应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相关领域公开文献和其他在案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提供协助等方式,综合研判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重审查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评估机构就方法选取、评估参数、计算依据等关键问题加强沟通,准确认定商业秘密价值。梳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治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 3 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追诉漏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公司)自主开发《原神》网络游戏,该公司对游戏中“可莉”等角色形象和角色形象衍生的手办享有著作权,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主营生产加工各类玩具手办,万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张某甲负责产品库存管理、发货运输等工作。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3 月,万某公司接受伍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代为加工各类动漫手办共计 60431 件。经认定,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加工的 43668 件手办系淫秽物品,其余 16763 件手办系未经米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原神》游戏中“可莉”角色的侵权产品。张某乙受伍某某雇佣,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对外销售上述淫秽手办 10000 余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万某公司查获侵权、淫秽手办 6000 余件,在张某乙管理的多处仓库查获侵权、淫秽手办 4000 余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 年 2 月底,居住在江苏省宜兴市的某未成年人网购涉案淫秽手办,其家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3 月 10 日,宜兴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兴市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工作:一是核实涉案公司股权信息、人员架构、经营模式,查明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地位作用;二是查明动漫手办的原料模具来源、加工流程与销售模式,深挖犯罪线索,注重全链条打击;三是依法规范扣押相关手办成品及半成品、财务账册、手机电脑等涉案财物和证据。同年 4 月 30 日,宜兴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批准逮捕。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安机关以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扣押的动漫手办中,除淫秽手办外,还有疑似侵犯著作权的动漫手办,本案可能存在遗漏犯罪的情况,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手办的作品登记证书,并开展同一性鉴定。经查实后,宜兴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追诉遗漏犯罪书面通知。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安机关以万某公司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万某某、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罪名。万某公司接受委托,由委托方提供模具、原材料,万某公司代为加工动漫手办,收取加工费。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的手办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依法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加工侵权手办部分,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准确认定侵权产品数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涉案淫秽手办数量为 3 万余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万某公司的财务记账单、物流登记表等客观证据,剔除重复项,综合财务数据、快递物流信息、网店销售数据、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准确认定万某公司加工淫秽手办 43668 件、侵权手办 16763 件。三是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向米某公司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有发表意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
2024 年 10 月 14 日,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万某公司、万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张某乙提起公诉。米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万某公司、万某某等 3 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5 年 12 月 30 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万某公司罚金;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持米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系数字时代的新型文化业态,游戏中的原创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源代码等创作物,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网络游戏角色的案件时,应注重审查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对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角色形象,依法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对于将游戏平面角色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游戏角色手办的,如果二者在造型、线条、色彩、装饰等方面高度一致,尽管物理载体从平面变成立体,但角色手办并未形成新的、区别于平面美术作品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认定构成复制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依法监督纠正遗漏犯罪,实现对犯罪的全面惩治。积极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