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 20260515】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证券期货犯罪工作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贪图一时之利获罪——陈某甲、陈某乙内幕交易案
案例二:场外配资藏风险 非法经营必严惩——黎某某、布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例三:警惕高额回报陷阱 谨防认购“违规”股票——A 集团公司、徐某某等人擅自发行股票案
案例四:场内操盘场外获利 跨市所得照追不误——闫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一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贪图一时之利获罪
——陈某甲、陈某乙内幕交易案
2020 年底至 2021 年初,某上市公司为解决流动性债务引发的危机,经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商议,拟合计转让所持公司 23% 股份,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21 年 2 月初,陈某甲作为上市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筹划和实施, 并参加了相关洽谈,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甲多次将工作中获悉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丈夫陈某乙,二人经共同商议决定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陈某乙通过他人证券账户购入股票 60 余万股,合计人民币 400 余万元。2021 年 2 月底,某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停牌;数日后公开上述重大事件并发布公告,股票复牌。其后,陈某乙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 50 余万元。
2025 年 1 月,公安机关以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内幕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2025 年 10 月,检察机关以内幕交易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陈某甲与陈某乙均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打击广大投资者信心,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普通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醒,任何人企图通过内幕信息获利都将难逃法律制裁,向身边人泄露内幕信息可能会将亲友一起拖入犯罪的深渊。广大投资者对于内幕消息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轻信所谓内幕信息,更不要存在投机取巧的心理。
案例二
场外配资藏风险非法经营必严惩
——黎某某、布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2020 年 6 月以来,黎某某、布某某等人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非法搭建证券场外配资平台。黎某某等人负责开发分仓交易软件及配套网站、出借资金与证券主账户、开展线上推广并实施交易风控管理,非法向布某某提供配资相关业务;布某某组建运营团队,通过引流推广,面向投资者开立虚拟证券子账户,按照投资者本金 3 倍至 10 倍的比例提供配资,赚取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前述人员通过频繁更换证券主账户与配资网站名称、使用境外通讯工具联络等方式规避监管核查。截至 2024 年 5 月案发,投资者累计转入保证金 3.5 亿余元,股票成交金额 470 亿余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2025 年 3 月至 9 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黎某某、布某某等 8 人提起公诉。前述人员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证券经纪、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场外配资以高杠杆、高收益为诱饵,通过非法出借证券账户、搭建分仓交易系统等方式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仅极易触发强制平仓及资金无法提现、兑付风险,更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广大投资者应选择持牌证券公司参与投资,远离场外配资,警惕高杠杆交易陷阱,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同时还须知悉违规出借、出租证券账户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警惕高额回报陷阱谨防认购“违规”股票
——A 集团公司、徐某某等人擅自发行股票案
2014 年,A 集团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决策,在未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派 A 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 S 公司高级副总裁赵某某等人具体执行,以徐某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 J 公司名义对外宣称筹划上市并发行原始股,进行“股权众筹”。A 集团公司、S 公司、徐某某、赵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若公司成功上市可获得高额溢价,并承诺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成功上市,投资者可在 2021 年 6 月底前要求 A 集团公司全额回购股票,同时获取收益,以此吸引投资者购买 J 公司股权。后因境内上市未果,2021 年 3 月,J 公司通过架设离岸公司间接在境外上市。经审计,A 集团公司、S 公司、J 公司及徐某某等人共同向 1.5 万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 5.78 亿股,募集资金达 7.28 亿余元。
2024 年 7 月,公安机关以 A 集团公司、徐某某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涉案公司尚在生产经营、在职员工数千人的现状,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属地政府组建资产清退工作专班,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阐明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动员企业积极清退资金。截至一审宣判前,A 集团公司已将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清退完毕。2024 年 9 月,检察机关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对 A 集团公司、S 公司、J 公司、徐某某及赵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涉案公司判处罚金,上述人员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股票发行需要依法依规,企业不得擅自发行,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理性辨别。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检察机关提醒,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轻信夸张宣传,不盲目追逐所谓“原始股”“境外上市”等概念,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四
场内操盘场外获利跨市所得照追不误
——闫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8 年下半年,朱某某与闫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操纵目标股票“某某电源”的股价。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为放大操纵股票收益,闫某某等人购买 25 份“某某电源”场外个股看涨期权,名义本金达 9.58 亿余元。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闫某某集中使用配资资金及他人证券账户,指使周某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某某电源”股票对倒交易,实控账户组违法所得 1.77 亿余元,购买场外期权违法所得 9686 万余元。
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及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等情况,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全案共冻结、扣押涉案款物 2 亿余元。2023 年 1 月,公安机关以闫某某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 年 7 月,检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闫某某等 7 人提起公诉。前述人员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场外期权获利部分依法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并予以追缴。
犯罪分子通过“场内操纵股票 + 场外期权套利”的跨市场联动,制造“价量齐升”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跟风入场,实现“以小博大”的精准收割。检察机关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诱人的 K 线,应时刻保持投资理性,警惕操纵股票者精心设计的收割陷阱,同时也告诫证券从业者,资本市场无法外之地,不论场内场外,任何违法所得终将被一追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