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 20211213】检察机关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监督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张某乙行驶在某省道时,因观察不够且采取措施不当,与横倒在路面的折断树木碰撞而翻车,张某乙因此死亡。事故路段属某公路局管理,案涉树木系徐某所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后张某丙、许某(张某乙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公路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张某甲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树木所有人、道路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张某丙、许某的诉讼请求。
二检察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多次至事故发生地和公路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查明了树木所有人、道路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对倒伏树木及时清理的事实。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树木倾倒、折断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涉案树木折断倒伏在公路后,有证据证实某公路局、徐某没有进行清理,亦不能证明他们对此不存在过错,他们应当对张某乙的死亡承担与各自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督结果。法院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施了清理行为,应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某公路局未能举证证明其实施了维护管理行为,应承担 25% 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本案中,林木折断倒伏公路路面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既涉及肇事司机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一般侵权,又涉及林木所有人、道路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特殊侵权。相关司法解释对树木倾倒、折断致人损害情况下树木所有人、道路管理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有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责,就当然免除他们的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抗诉并获法院改判,使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九年后终于获得相应责任人的赔偿,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