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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有效

发布于 2025-12-12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