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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有效

发布于 2025-12-12 / 1 阅读 /

本文目录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新增加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