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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4号】金某峰被诉走私武器案——对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携带从境外合法购买的少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入境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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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4-22 / 13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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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54 号】金某峰被诉走私武器案——对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携带从境外合法购买的少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入境案件的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峰,男,1971 年 x 月 x 日出生。2023 年 8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2024 年 2 月 21 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金某峰从境外携带 3 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金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数量较少,未流人社会,且金某峰没有明确的走私武器故意,也无牟利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目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 年 7 月 30 日,被告人金某峰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乘坐 CAxx9 航班至日本进行商务旅游活动。同年 8 月 6 日,金某峰携带从日本东京当地商店购买的 4 支疑似枪支,乘坐 CAxx4 航班从东京成田国际机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携带进境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金某峰携带物品查验时,发现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中存有疑似枪支 4 支。当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缉私人员询问了金某峰,金某峰如实陈述了在日本商店购买涉案枪支后携带入境被查获的事实;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遂将疑似枪支暂予扣留,后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对金某峰予以放行。

2023 年 8 月 10 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缉私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金某峰来沪接受调查。次日,金某峰至该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上海海关缉私局决定对金某峰涉嫌犯走私武器罪立案侦查,并对涉案疑似枪支予以扣押

2023 年 8 月 25 日,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 4 支疑似枪支中,3 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 3.48 焦耳 / 平方厘米、2.39 焦耳 / 平方厘米、3.45 焦耳 / 平方厘米,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另 1 支枪口比动能为 1.27 焦耳 / 平方厘米,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无致伤力。同年 9 月 6 日,上海市公安局将上述 4 支疑似枪支收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峰违反海关管理、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携带 3 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入境。鉴于金某峰主观上无牟利或者将涉案枪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或者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数值较低,致伤力较小,未流入社会,也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峰无罪。

审宣判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抗诉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干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携带从境外合法购买的少量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入境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武器罪?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的定义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 号)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天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来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为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号),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 支以上,即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和上述规定,被告人金某峰的涉案行为形式上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

但实践中涉枪案件比较复杂,故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 号)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 号)也再次强调:“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以及气枪铅弹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金某峰的涉案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量,审慎把握,而不能机械作出判断。关于金某峰的涉案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马花手要科王 - 高阳析考量。

第一,关于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虽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明确以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为认定标准,但是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鉴定方法,经历了从 2001 年公布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变更为 2010 年公布的枪口比动能法的过程。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枪口比动能约为 16 焦耳 / 平方厘米,该标准与国际上很多国家、地区采用的标准相当。而枪口比动能法规定的鉴定标准与一般公众对枪支的认知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认定为犯罪的涉枪案件与公众的朴素认知相悖,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况。所以,对于涉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案件,特别是在社会公众对鉴定为枪支的结论认可度较低的情形下,人罪应当慎重。本案涉案 3 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 3.48 焦耳 / 平方厘米、2.39 焦耳 / 平方厘米、3.45 焦耳 / 平方厘米,数值均较低,该数值的枪口比动能致伤力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性也较小。第二,关于被告人金某峰的主观认知。在我国严控枪支的背景下,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行为人绝大多数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枪支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有的人认知较为清晰,有的人认知相对模糊。本案中,金某峰在出发去日本前,通过某应用软件上的推文发现,日本某玩具商店内售卖仿真枪支,于是产生购买的念头。到达日本后,金某峰到该商店以正常价格购买仿真枪支,每支折合人民币五六百元。虽然涉案枪支外观仿真度较高,但客观上,其有别于以火药为动力的原型枪,重量亦轻于原型枪,配备的弹丸并非钢制而是塑料材质,且在正规玩具商店售卖,符合公众关于该枪系玩具枪的一般认知。金某峰在将涉案枪支携带人境时虽然选择走海关无申报通道,但也并未采取拆解(枪支包装完整,未拆封,内有塑料弹丸及日文说明书)、夹藏、隐匿或者让他人携带等手段私藏夹带入境,这也从侧面说明其并没有真正认为涉案枪支系武器,可以认为其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

第三,关于被告人金某峰购买涉案枪支的动机和目的。在此类案件中,购买枪支的动机和目的无疑是考量人罪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行为人系为了贩卖牟利或者具有实施违法犯罪目的,就具有较强的刑事可罚性;但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收藏、娱乐目的,该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就较弱。本案中,金某峰辩称其购买涉案枪支是为了给外孙当作玩具,检察机关认为金某峰的外孙当时不满 3 周岁,该辩解不合常理。但查明的事实中,金某峰与同行人员确有如下微信聊天记录:“金某峰:日本 31 日晚上仿真枪店要去吗给孙子买把。”“九哥(谢某新):不行,他太小。”这从侧面说明金某峰可能有买仿真枪给外孙玩的意图。据此,难以否定金某峰关于购买涉案枪支是为了给时年不满 3 周岁的外孙作玩具的辩解,且没有证据证明金某峰购买涉案枪支具有牟利或违法犯罪目的,故可以认定其系基于收藏、娱乐目的。

第四,关于被告人金某峰走私涉案枪支的危害后果。此类案件中,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无疑也是入罪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金某峰在携带涉案 3 支枪支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检察机关认为,金某峰走私枪支既遂,同时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和枪支管理制度两个法益,已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我们认为,这种对秩序法益的侵害是抽象的危害结果,并非如造成人员伤亡等实害结果,不宜作为此类案件中人罪与否的判断依据。

第五,关于涉案行为的罪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定刑的配置来看,走私武器罪属于重罪。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峰非法携带 3 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人境,虽然形式上符合走私武器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实质判断,该行为在罪质上与走私武器罪这一重罪有不符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人金某峰违反海关管理、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你江携带 3 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人境,其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鉴于金某峰主观上无牟利或者将涉案枪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或者目的,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又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金某峰以往并无犯罪记录等案件具体情况,可认为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撰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许 浩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段 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