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 202504065】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探讨
郭桂英 * 冯思远 **/ 文
摘要
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在法律层面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认定与探讨。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梳理分析该行为在各罪名认定中的适用条件与界限,明确不同情形下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应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加强对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与市场秩序。
关键词: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 销售烟花爆竹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2 月,王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低价购买 126 箱烟花爆竹存放于租用的北京市某公司院落。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各种图片和文字,宣传出售优质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对王某迅速展开侦查,将王某抓获归案。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间,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讯问并对该批次烟花爆竹进行鉴定后发现,王某并没有销售烟花爆竹资质,且该批烟花爆竹系伪劣产品,价值人民币 5 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针对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非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这一行为,实践办案中对该行为性质及伪劣烟花爆竹定性问题上的争论,主要分歧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王某购买并销售 126 箱烟花爆竹,其中烟花爆竹含有火药成分,其重量足以达到黑火药 1 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 千克以上,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经鉴定均为伪劣产品,且王某销售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且销售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根据想象竞合处置原则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一)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首先,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并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物品。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 1 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 千克以上、雷管 30 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 30 米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规定中,对于爆炸物的规定并不包括成品的烟花爆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除非依照有关规定属于爆炸物的情况外,即使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炸性质,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其次,制作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在经过分装制成烟花爆竹成品后,威力降低、爆炸力分散、娱乐性更强,能被社会公众认可,具有普遍被接受性。过年燃放烟花爆竹也是我国源远流长的传统习俗,它承载着人们对新年的美好期盼。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目前不同城市均设立了禁燃禁放区域,但过年燃放烟花爆竹在人们心中依然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因此,不能简单的将所有的烟花爆竹都认定为 “爆炸物”,并因此定罪。
如果买卖烟花爆竹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燃放或单纯的出售,而是为了从中提取、提纯黑火药,此时的行为则会导致烟花爆竹中火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增加,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可能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本案中王某购买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从中提取、提纯黑火药,而是在新春即将到来之际,作为传统习俗的烟花爆竹予以出售。客观来说烟花爆竹也不能直接简单的将其认定为 “爆炸物”。王某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买卖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二) 王某的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 140 条规定,销售者一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且当销售金额达到规定的标准时,便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审查涉及销售烟花爆竹伪劣产品的相关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对烟花爆竹的真伪进行专业的鉴定,以认定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为伪劣产品仍要销售主观故意进行侦查取证。同时,对销售数额也要展开全面、深入的审查,通过查阅销售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确保销售金额计算准确无误,是否能够达到 5 万元的标准。
王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低价购买 126 箱烟花爆竹,其进货渠道并非正规销售商而是微信中的个人,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交易过程中,王某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将现金放到上家指定位置,之后再通过上家的指示在废弃厂房自行拿货,且产品没有合格标识,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主观上可推定其对该批烟花爆竹系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最终,王某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经鉴定确属伪劣产品。这批伪劣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 5 万余元,已达到《刑法》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标准。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三) 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 225 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便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首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具有社会危害性。未经许可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也使得监督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难以保障公众的安全。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爆炸、火灾等事故发生,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低价购买烟花爆竹,并且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在城市市区进行售卖,其本人也没有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且没有必要的消防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举轻以明重,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其中火药成分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而王某在朋友圈中所销售的是伪劣烟花爆竹,伪劣产品比合格的烟花爆竹更具危险性。
其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烟花爆竹的经营,应当由国家许可之后方可进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 年发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于 2016 年 2 月 6 日发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可见经营烟花爆竹需要特许经营的行政许可。王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伪劣的烟花爆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也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未经许可进行销售,意味着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加了潜在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最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且数额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则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烟花爆竹是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意味着对公共安全的极度漠视。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若不加以刑事处罚,将引发更多人效仿,扰乱市场秩序,使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刑事处罚也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措施。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此类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从而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这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71 条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也有明确的数额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即达到该标准,王某涉案烟花爆竹销售金额为 5 万元以上,符合追诉标准,王某非法经营的行为便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的伪劣烟花爆竹并不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亦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因此不适用于第 1 款的规定。是否能够按照兜底条款规定 “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 225 条前 3 款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1]。烟花爆竹的经营需要国家许可,王某在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过程中,违反市场准入制度,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可能导致合法的经营者利益受损,其经营的伪劣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符合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笔者认为,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此时应适用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一兜底条款进行刑事处罚。
(四) 竞合关系下的罪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王某仅实施了一个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却同时符合了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两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此时构成想象竞合,便要按最重之刑处断。在犯罪数额不同的情况下,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这两个罪名究竟如何定罪要结合案值予以考虑,根据《刑法》第 140 条、225 条及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未经许可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的处罚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综上,王某在没有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伪劣烟花爆竹,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的要求,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判定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决已生效。
【注释】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101500]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 [101500]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 19 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 97 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