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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202506066】婚恋诈骗犯罪争议焦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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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7-08 / 4 阅读 /

本文目录

【中检 202506066】婚恋诈骗犯罪争议焦点辨析

陈 莉 * 陈晓炫 **/ 文

摘 要

在办理婚恋诈骗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全面考量其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及事后行为,重点审查其主观意图、欺诈内容以及财物的处置方式,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还应结合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内容,考察其是否对 “不想结婚” 的意图进行虚构或隐瞒,以及是否编造虚假的用钱事由等,从而判断被害人是否基于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关键词

婚恋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错误认识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阮某从越南偷渡进入我国境内。后阮某使用 “王某丽” 身份与陈某以夫妻名义交往同居并跟随陈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务工。2023 年 3 月,阮某又借用 “曾某” 公民身份证入职广东某电器公司。同年 5 月,阮某隐瞒其与陈某同居,虚构与女性朋友同住的事实,以 “曾某” 的身份与该公司主管李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阮某虚构其姐姐系其母亲,并谎称其 “母亲” 逼婚让李某与其 “家人” 见面,取得了李某 信任。随后阮某让李某为其承租住房。期间,阮某又 与另一男子莫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居住在 李某租住的上述房间内。阮某继续虚构莫某系其弟弟 的事实,并与李某家人见面,双方谈论婚嫁事宜。交往过程中,阮某多次以婚恋为由向李某索要钱款。同年 7 月底,阮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和李某分手,承诺返 还相关钱款。随后,阮某搬离李某为其租住的房屋并 删除李某微信,但仍继续向李某父母索要钱款。同年 5 月至 8 月,阮某以李某女朋友身份,编造看望父母、 母亲生病住院、弟弟生病住院、外婆生病住院、需要 打胎以及补充营养、其本人及弟弟没有生活费、需要 换手机、租房子等事由骗取李某及其家人共计人民币 60000 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部分资金 转向莫某账户用于与莫某共同挥霍。

二、分歧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阮某的行为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阮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认定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阮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情侣关系,阮某辩 称其以结婚为目的与李某交往,难以认定其虚构结婚 意图。其次,阮某在交往期间虽多次向李某索要钱款, 但每次数额较小且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分手后曾承诺 返还上述钱款,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此 外,阮某编造家人生病、缺少生活费等事由,企图通 过感情付出换取经济回报,属于感情纠纷中的欺诈行 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至于阮某假冒他人身份, 因其系非法入境,伪造身份主要是为了工作和生活便 利,亦非基于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阮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害 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一方面,结婚意图 属未来不确定事项,不属可证伪的客观事实,李某对 婚恋关系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应有明确认知,不可能陷 入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亲密关系的建立往往需要物质投入,李某给付财物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其处分财 产行为的本质是为了维系感情发展而作出的自愿赠予。 李某每次给付的钱款的金额并不大,通常在几百到几 千之间,符合情侣间互相馈赠的正常范畴。虽然阮某 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但李某进行财产处分主要基于情 感动机而非错误认识,阻断诈骗罪成立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阮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阮某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从一开始就存在重大欺 瞒行为,其隐瞒与其他男子同居、交往的事实,并通 过联合他人冒充家庭成员、安排双方家人见面等方式, 制造出愿意与李某结婚的假象。阮某实施了一系列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假意愿意结婚诱使 李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在较短时间内编造了大量虚假 事由,如家人生病、租房、打胎等,频繁向李某及其 家人索要财物。李某基于与阮某结婚的预期而处分财 产,但阮某实际上并未计划与李某结婚,而是将骗得 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或转给男朋友莫某,造成李某财 产损失。阮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上述观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 识处分财产。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正常的婚恋关系也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情 况。关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有学者认为,二 者在欺诈内容、欺诈程度、非法占有目的方面均有不同 表现方式。[1] 笔者认为,婚恋诈骗与民事欺诈主要存在 以下差异。一是在欺骗内容上,婚恋诈骗是包括婚恋关 系、结婚意向、取得财产事由等整体事实的欺骗,民事 欺诈往往是有真实结婚意向和条件,只是对个别事实进 行欺骗;二是在欺诈程度上,婚恋诈骗程度足以被害人 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而民事欺诈则没有达到使对 方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三是在主观上,婚恋诈骗以 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民事婚恋欺诈并不以此为 目的。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综合考虑 全案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及事后行为,包括行为人的 主观意图、欺诈内容、财物的处置方式等因素,以判断 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被告人虚构与被害人结婚的意向和计划。被告 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与被害人结识、交往。 婚恋诈骗往往在婚恋关系一开始就存在重大欺瞒行为, 婚恋关系实际上是被告人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因此,被告人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精心策划的手段,如 包装自己的身份背景、虚构高额收入、隐瞒真实的婚 恋状况等,迅速与被害人达成恋爱关系。建立关系后, 被告人又假装愿意与被害人结婚,以此取得被害人的 信任,为后续实施诈骗行为作铺垫。有的案件中被告 人采取类型化手段与多名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有的案 件中被告人隐瞒已婚状况与被害人交往;有的案件中 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假扮异性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被 告人所进行的重大欺瞒的行为,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 出其主观上的故意心态和犯罪意图。本案中,阮某冒 用他人身份,编造与女性朋友徐某同居,隐瞒与陈某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虚构 “母亲” 逼婚,使李某 误认为阮某愿意与其结婚。阮某带李某见其所谓 “家 人”,将其同父异母的姐姐介绍为母亲、将朋友韦某介 绍为表妹、将男友莫某介绍为弟弟,这些所谓的 “家人” 与阮某并没有什么关系,可见阮某并非真实地计划与 李某结婚。阮某一系列精心策划的欺骗行为表明,其 并非以建立正常婚恋关系为目的,而是从一开始就以 非法占有李某财物为目标。

2. 被告人短时间内多次编造大量的虚假事由索要 财物。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后,随即实施 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为了 骗取财物,往往在刚交往不久即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被告人通过虚构自己愿意、计划与被害人结婚的假象, 赢得被害人的深度信任,继而编造各种需要资金虚假 理由,例如家中突发紧急状况、事业发展迫切需要资 金等,不断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反映了被告人主观上 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阮某与李某于 2023 年 5 月成为情侣,随后阮某虚构各种理由向李某及其家人索要 财物,其中 5 月至 7 月以租房、打胎、看望母亲、奶 奶病重等虚假理由要求李某 54 次转账及支付现金共计 约 50000 元。另外阮某在与李某断联之后,于 7 月至 8 月期间虚构二人仍在交往的事实,向李某的父亲、嫂 子等人以结婚需要、租房、看病等理由索要钱款 12 次 共计 10000 余元。阮某 4 个月内频繁以各种虚假的理 由 70 次向李某及其家人索要钱款共计 60000 元,被告 人行为明显区别于正常的婚恋行为。虽然阮某每次索 取钱款的金额并不大,但在交往之初即高频率多次索 取较大金额钱款,并不符合情侣间正常经济往来的情 况,反映阮某与李某建立婚恋关系的主要目的就是快 速获取李某的财产,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3. 被告人有挥霍赃款、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从 钱款流向看,涉案钱款未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被告人通过编造结婚需要、生活需要、生病应急等理 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 美好期望,出于信任而给付了相应的财物。但被告人 在取得财产后并未按照其虚构的理由的使用钱款,而 是据为己有或用于其他用途。有的案件被告人将骗取 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有的案件被告人将资金转移到 他人账户,有的案件被告人得手后携款潜逃,上述行 为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对骗取的财产拒不返还的非 法占有故意。本案中,阮某通过虚构各种理由骗取李 某及其家人共计 60000 元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的 消费支出,另一部分则转移到了其男友莫某的账户上, 用于二人共同的挥霍消费。随后,阮某搬离了李某为 其租住的房屋,并且删除李某微信,切断与李某的现 实联系和沟通渠道。同时,阮某自始至终以 “曾某” 的身份与李某交往,导致案发后追索过程困难,李某 及公安机关均无法第一时间核实其真实身份。阮某将 骗取的财产用于自己和莫某生活挥霍,并切断与李某 的联系,反映其既没有与被害人结婚的打算,也没有 返还财物的意思,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 观故意。

综上,阮某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婚恋状况与被害 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以愿意结婚为幌子取得李某信 任,编造结婚需要、租住房屋、打胎需要、老人生病 等虚假理由,向李某及其家人索要财物。得手后,阮某 与李某失联,并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及其男友的 生活消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婚恋诈骗中被告人虚构愿意与被害人结婚的事实, 致使被害人陷入对未来关系的错误认识,继而信任被告 人虚假的理由处分财产。“直接让被害人产生了以财产 处分为内容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不是虚构姓名与身 份,而是被告人对于不想结婚这一意图的虚构、隐瞒”。[2] 但除了职业婚恋诈骗、假扮性别诈骗外,大部分婚恋 诈骗中存在真实恋爱关系的外观,双方未来可能发展 成为夫妻关系。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是否可以成 为诈骗的对象存在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 为,允诺结婚一种针对未来、主观意愿的陈述,所以 不能认定为欺骗。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诈骗罪中 的欺骗行为包含就将来的事实进行的欺骗,否则将不 当缩小处罚范围。[3] 未来之事虽然真假未定,但行为人 内心对未来的判断本身却有真假之别,故可以成为欺 骗的内容。虽然是否结婚是未来事件,但如果被告人 不愿意结婚却作虚假引导,则将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 认识。本案中,阮某与李某交往之初,即表达愿意结婚, 并安排李某与 “母亲” 见面,“母亲” 答应二人结婚事 宜,后阮某与李某家人见面,亦表达计划与李某结婚。 在阮某虚构愿意结婚的假象下,李某及其家人将阮某 当作李某的结婚对象对待,阮某继而虚构理由索要相 关款项,李某及其家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造 成了经济损失,阮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法院认定阮某构成诈骗罪,判处阮某有期 徒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并责令阮 某向被害人李某退赔 60000 元。

【注释】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528403]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528403]

[1] 参见陈兴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 年第 5 期。

[2] 罗鸿燊:《内心事实型欺骗行为的可罚性限缩及其实践应用》,载《清华法学》2024 年第 1 期。

[3] 参见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年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