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 202508072】违规寄递非列管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定性
刘玉林 * 俞斯佳 **/ 文
摘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物质不限于司法解释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指引的六种禁用剧毒化学品。对于某一物质是否为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应遵循体系解释的一致性,考察是否具有毒害性质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三甲氰硅烷是化学性有毒物质,利用快递安全监管漏洞,委托不知情的快递工作人员运输三甲基氰硅烷的行为,违反国家毒害性物质管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间接正犯。
关键词
违规寄递 非列管物质 三甲基氰硅烷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一、基本案情
牛某系湖北某医药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系该公司五金采购总监。2022 年 9 月 1 日,上海某公司以 6095 元的价格向该公司求购三甲基氰硅烷液体 11.5 公斤。9 月 2 日,牛某为减少成本在明知三甲基氰硅烷具有毒害性的情况下,安排王某某使用普通快递邮寄。王某某在快递驿站寄递时,向工作人员谎称该液体为“洗衣液”,后上海某公司收货发现有漏液情况,遂联系牛某补发。
9 月 14 日,牛某依旧安排王某某使用普通快递以上述方式向上海某公司补发 4 桶三甲基氰硅烷液体,共计 6.5 公斤。9 月 16 日,上述 4 桶液体由货车运输至上海市奉贤区奉浦中转站分拣,其中 1 个塑料桶底部破损致液体泄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当日凌晨,快递公司外包扫码员张某某在货车车厢内分拣时,因吸入有毒气体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氰化物中毒死亡。
二、分歧意见
当前,我国刑法并未对毒害性物质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牛某、王某某使用普通快递寄递三甲基氰硅烷的行为定性,产生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犯罪。2003 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毒害性物质进行了列举,包括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涉案的三甲基氰硅烷未在列举内,因此在《解释》未列举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虽然《解释》未将三甲基氢硅烷明确列举在内,但其毒害性与毒鼠强、氟乙酰氨等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牛某、王某某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非法运输,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间接正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三甲基氢硅烷属于氰化物,而氰化物是禁止寄递的毒性物质。牛某、王某某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规定寄递毒害性物质,在第一次已经发生泄漏的情况下,仍采用相同包装、方式寄递,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造。
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牛某、王某某明知三甲基氰硅烷需通过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在普通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发生泄露并危害不特定人员的概率极高,为减少成本,置高度危险而不顾,最终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 三甲基氢硅烷属于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是指,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性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学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 [1]。据此,对于某一物质的毒害性判断要同时满足两个方面:一是从毒性角度出发,判断对人或动物的危害性,是否可能导致中毒或其他不良影响,具体分析物质的性质、浓度、数量等。二是从公共危险性角度出发,判断是否违反国家毒害性物质管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判断时需综合审查行为模式、接触途径等各方面作出结论。
1. 三甲基氰硅烷具有毒性。我国历来对毒害性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进出口等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危险品名录管理,对已经实验或者实际使用情况验证的具有毒害性和危险性的各种有毒物质、危险物质分类、分等级列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社会安全生产形势动态调整相关物品名录。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名录有《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以下简称《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 条指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由此可知,毒害性化学品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并不限于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中有含毒害性质的化学品,只是其毒害性程度低于剧毒化学品。《目录》考虑无法将所有危险化学品一一列举穷尽,故在第 2828 项作出兜底规定指出符合“闭杯闪点≤60℃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是,由于《目录》对符合第 2828 项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爆炸、燃烧等何种性质未明确,所以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毒害性程度判断还要结合危险品标准、危险类别码、危险性描述等标准分析物质的毒害性等危险特征。
涉案三甲基氢硅烷安全使用说明书显示,其是闭杯闪点 =1℃易燃溶剂,危险标签为“F”“N”“T+”[2],危险说明为“H300”“H310”“H330”“H410”[3] 等。也就是说,该物质具有较强挥发性,在室温下会迅速挥发形成有毒气体,吸入后会对呼吸道产生强烈刺激,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属于毒害性化学品。但是,对于具体化学品毒害性的判断,除分析其本身性质外,还要明确涉案物品的浓度、含量、数量等。因为即使是同一种毒害性化学品也会因不同浓度、数量等具有不同毒害性。实践中可由国家安全生产鉴定管理总局公告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对化学品鉴定,出具详细的评估意见,写明品名、浓度、含量、数量、是否具有毒害性等属性辅助司法者判断。具体到本案,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三甲基氢硅烷属吸入毒性液体,含量分别为 95.4%、94.8%、92.6%、94.8%,表明对人体有毒且液体中三甲基氢硅烷含量高。
3. 寄递三甲基氢硅烷危害公共安全。从上文分析可知,三甲氰硅烷是化学性有毒物质,但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还要从公共危险性角度出发作进一步分析判断。《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条文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据此,要结合行为模式审查判断其产生的公共危害性是否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对毒害性物质的运输管控审查指引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等。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三甲氰硅烷作为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民用快递寄递,行为人将三甲氰硅烷包装成生活日用品作为货物运输,此时又称为危险货物,应严格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 托运,即运输必须按照包装类别 I[4]、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从上述运输规则可以看出,三甲基硅烷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人存在较大危害的化学物质,其运输包装、路线等有明文规定,需采用特定包装要求和标准,避开人群运输。
本案中,王某某听从牛某安排,在明知三甲基氰硅烷液体有毒,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的情况下。为减少成本,将三甲基氢硅烷液体灌装进无特殊防护措施的普通塑料桶,并向快递驿站工作人员谎称该液体是“洗衣液”。牛某、王某某利用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开箱验视规定的漏洞,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三甲基氢硅烷从湖北运输至上海。期间,在快递员分拣环节发生泄露,与货车车厢内的水接触释放出剧毒的氰化氢气体,致扫码员张某某吸入该气体中毒身亡。事后查明在物流流程中,该液体并非仅由扫码员张某某一人触及。在收件、运输、分拣等一系列流程中,还被其他工作人员相继接触。从现场勘查的结果看,泄漏的有毒液体已经渗透到其他快递盒上,一旦这些快递沿既定路线运输、配送,无疑会有更多人接触。综上,牛某、王某某违规寄递三甲基氢硅烷液体的行为,虽然在事实上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但已具备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具体危险或实害结果发生的性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 认定毒害性物质符合体系解释。有观点认为,刑法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要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目前为止,两高《解释》、最高法发布的第 13 号指导性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至多将毒害性物质限定为剧毒化学品。无论从刑法条文本身,还是从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来看,都不宜扩大“危险物质”的外延,当一个物质不属于剧毒化学品时,必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该观点机械性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不可取。从体系解释上看,对刑法中相同用语应作统一理解,《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毒害性物质的认定,应与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27 条、第 130 条的内涵具有整体一致性。《解释》出台不是对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范围作穷尽式列举,所以不应将《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毒害性物质理解限定为 6 种剧毒化学品。《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磷化铝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的研究意见》也印证了该观点,认为磷化铝是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但非剧毒化学品,56% 磷化铝片剂遇水可释放出磷化氢气体对人体有毒,使人呼吸困难以至死亡,表明该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毒害性物质。其实,无论司法解释如何列举,规定如何周延,都不能穷尽所有毒害性物质。“一个词的通常的意义是在逐渐发展的,在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的。”[5] 尤其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人类所知或者制造的新的毒害性物质不断涌现,如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同于剧毒化学品,会人为造成刑法的处罚漏洞,使刑法处罚目的落空。
综上所述,对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害性物质的判断,要从法益侵害性角度出发,首先审查该物质是否被相关目录收入,由专业部门对毒理性进行鉴定或检测,以明确毒害性和危险程度;其次,审查该物质在生产、流通等环节是否违反国家对毒害性物质管理的制度,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的毒害性物质。
(二) 寄递属于非法运输的间接正犯
1. 寄递实质是委托第三人运输。《刑法》第 125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了邮寄行为,而在第 2 款却没有规定邮寄行为。有观点指出,《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没有规制邮寄行为,邮寄危险物质不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笔者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地理解运输的内涵,运输与邮寄均是将物品从 A 地运至 B 地,两者主要是运输方式的区别,并无实质差异。实践中,最相似的例子是运输毒品罪,行为人利用快递方式将毒品从 A 地寄至 B 地的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并无争议。从法理分析,快递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运输服务,其中快递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与寄件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收货人处。快递公司因拥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对物品进行运输,但禁止对易燃易爆品、毒品等物品运输。如果快递从业人员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运输违禁物品,在收寄过程中存在收取高额运费等非常规操作,结合供述、证言等证据判定快递从业人员对运输对象的主观明知,可以认定快递从业人员与寄件人构成相关刑事犯罪的共犯,如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反观本案,寄件人王某某向快递驿站工作人员谎称三甲基氢硅烷液体为“洗衣液”,后工作人员在未开箱验视的情况下,听信王某某以生活用品运输收取快递费,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 30 条 [6],应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邮政法》第 75 条规定,寄件人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
2. 利用不知情第三人属于非法运输的间接正犯。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特殊形态,与直接正犯概念相对应,指利用他人为道具,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人。在间接正犯场合,使利用者对全部结果承担正犯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被利用者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应当归属于利用者的行为。而要得出这一结论,就必须是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具有支配性或者操作性 [8],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利用欠缺责任者的行为;二是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三是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四是利用行为时承担责任的人;五是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9]。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即牛某嘱咐王某某将三甲基氢硅烷液体灌装进白色、无标签、复合 PE 瓶,后欺骗快递驿站工作人员寄递物品是“洗衣液”,利用不知情的工作人员运输危险物质,快递驿站的工作人员属于牛某、王某某犯罪行为的“无辜代理人”,牛某、王某某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对快递驿站工作人员及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仅将牛某、王某某及湖北某医药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作刑事处理。
(三) 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分析
1. 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前置性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涉嫌生产安全领域的过失犯罪,主要针对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从业人员设置的罪名 [10],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本身是具备合法性的,只是在具体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危险物品过程中没有遵守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2022 年最高检发布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 周某书、白某红危险物品肇事案 [11] 进一步明确了危险物质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周某书、白某红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在运输的过程中,因将危险货物混装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发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法院认为周某书、白某红所在的上海同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运输行为已经过合法许可,因将磷酸、硝酸、丙酸与氢氧化钠、氨水、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装,将锌粉与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氧化氢等混装,造成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周某书、白某红对违反相应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判决周某书、白某红犯危险物品肇事罪[12]。
具体到本案,牛某、王某某没有运输三甲基氢硅烷的资质,其违规寄递的行为本身违法,已不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王某某至快递点寄递时,未对装有三甲基氢硅烷液体的复合 PE 瓶外包装进行任何加固,虽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清楚无提示标签的塑料瓶在快递分拣时会因抛掷发生破裂,仍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
1.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虽然均为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两罪在后果状态上均要求“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前者要求行为方式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罪具有相当性,具有一触即发的危险。若该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所以,认定行为是否与放火等具有相当性成了辨别两罪的关键。以同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的危险驾驶罪为例,如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到达 80mg/100ml 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假设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恰遇民警检查,为逃避检查驾车在闹市区繁华路段加速逃离,连续多次撞击多车后仍不顾其他车辆安全继续冲撞,则符合危险驾驶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造,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若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的行为不具有一触即发的危险,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相当性的判断可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性认知、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大小、发生危害结果的概率高低等综合认定。
本案中,湖北某医药公司出售的三甲基氢硅烷系从正规公司购入后转售来源正规,为减少公司经营成本,对少量订货单,公司常通过普通快递寄递,未发生过此类事件。王某某听从牛某安排从湖北省天门市寄出三甲基氢硅烷液体,该液体经过 3 天的公路运输到达上海奉贤某服务部,在运输过程中未有人员中毒。从公司长期的运输模式、物品包装、运输时长、泄漏时间来看,牛某、王某某违规寄递的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爆炸、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假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牛某、王某某定罪处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对牛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对湖北某医药公司相对不起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某、王某某有期徒刑 3 年。两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注释】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201400]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201400]
[1] 参见王爱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57 页。
[2]F:易燃物质;N:环境危险物质;T+:极高毒性物质。
[3]H300:吞咽致命;H310:皮肤接触致命;H330:吸入致命;H410: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且具长期影响。
[4] 参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2018)4.1.3,除第 1 类、第 2 类、5.2 项、6.2 项和第 7 类,以及 4.1 项中的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根据物质本身的危险程度,将其分为 3 个包装类别:a)包装类别 I:适用内装高度危险性的物质;b) 包装类别 II:适用内装中等危险性的物质;c) 包装类别 III:适用内装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5][法] 基佐:《欧洲文明史 -- 自罗马帝国败落起到法国革命》,程远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7 页。
[6]《快递暂行条例》第 30 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邮政法》第 24 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7]《邮政法》第 75 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8]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401 页。
[9] 参见陈兴良:《案例刑法研究 (总论)》(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174 页。
[10] 参见殷英华:《危险物品肇事罪主体问题探讨》,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 年第 4 期。
[11] 参见陈国庆主编:《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59 页。
[12] 参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 沪 0120 刑初 1345 号。
[13] 参见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