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 202520053】运用工作技能获取犯罪线索能否认定立功
糜春 * 季军 **/ 文
摘要
在被告人运用与此前担任的查禁违法犯罪的职务有关的工作技能获取立功线索情况下,能否将工作技能等同于职务或者职务便利,需综合考虑此种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专业性和排他性,否则不宜将工作技能一概等同于职务。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认定当事人构成立功应当体现合法性、正当性和公平性,其中公平性应当包含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
关键词
职务便利 工作技能 立功 公平原则
一、基本案情
刘某原系派出所民警,主要工作职责为办理治安类及治安管辖的刑事案件。刘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被立案侦查,被单位责令停止执行职务。徇私枉法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刘某运用与其担任原职务有关的工作技能,在互联网发现有人通过 QQ 出售淫秽视频,刘某向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据此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立功。本案中,刘某通过互联网发现了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线索,但线索系刘某运用其原担任的查禁违法犯罪职务的工作技能获取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刘某获取立功线索的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对其检举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且刘某通过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方式获取了他人的犯罪线索,行为方式本身不具有正当性,亦不能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本案中,刘某通过原任职务掌握的工作方式发现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但此种情况下,工作技能并不完全等同于工作职务。同时,刘某虽然引诱他人实施了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但此种引诱方式并非犯意引诱,而是典型的机会引诱。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意见》所规定的不得认定立功的禁止性条件,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获取线索来源合法、行为正当,应当认定为立功。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立功,但在立功政策兑现方面,应当与一般人员的立功有所区别。认定被告人的检举揭发行为构成立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包括立功线索的来源应当合法;获取线索的方式必须正当;针对不同人群在立功机会获取和立功政策兑现等方面彰显公平。本案中,刘某此前是具有查禁犯罪职能的公安民警,在获取犯罪线索的渠道、方式等方面,较其他人群更具有优势。刘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虽可以认定为立功,但在确定从宽幅度时,有必要综合考量刘某此前职务、线索来源等因素,与一般人群的立功有所区别,以更好地体现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对刘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立功,但在立功政策兑现方面应当与一般人群的立功有所区别。本案中,精准理解工作技能与职务的关系,准确把握对立功行为的证明标准,以及在立功认定、政策兑现方面有效彰显公平性,是对刘某检举揭发行为准确定性和处理的关键。
(一)工作技能或技巧不能完全等同于工作职务
《意见》之所以将通过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犯罪线索的行为作为立功线索来源的排除规则,其目的在于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公正性、严肃性,避免“有权人”较其他从业者更容易获得立功机会,导致司法不公情形发生。就本案而言,厘清查禁犯罪职务与工作技能的关系十分关键。
本案中,如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刘某获取的立功线索的来源不具备合法性。一是刘某此前在履行查禁犯罪职务过程中,已经发现、获取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二是刘某被停止执行职务,在停职期间通过公安机关专有的平台、渠道、方式,查询并获取了他人的犯罪线索,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犯罪线索。三是其他利用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线索的情形。综上,如果刘某利用与其查禁犯罪职务上的领导、负责、承办相关案件、事务的公权力,或者利用该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等方式,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不能认定其线索来源具有合法性。
但就本案而言,能否将刘某所运用的与其所担任职务有关的工作技能完全等同于工作职务,需要从该工作技能是否具有专业性和排他性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专业性是指,只有从事查禁违法犯罪等职务的人员才会运用此种方式,普通人群未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无从得知或者无法掌握此项技能或者技巧;排他性体现在,只有依托公安等国家机关内部专用的网络或者平台才能查询并获取相关犯罪线索,社会人群通过公用开放式网络等渠道无法查询和获取此类信息。因此,工作职务或者依托该职务形成的公权力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工作技能,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当工作技能与行为人职务行为紧密相关,且同时具备专业性和排他性的情况下,二者间才具有同一性。
本案中,刘某并非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平台和渠道发现了他人犯罪线索,此种发现和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方式,对社会大众而言并非难懂的“天书”,普通人即可掌握和运用。因此,不宜将刘某发现他人犯罪线索的工作技能与其原工作职务相提并论。
(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法律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 [2]。据此,关于定罪事实,我国采用的是单一的严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2 款对此已予明确 [3],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且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而对于量刑事实,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化的证明标准。对于从重处罚等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相同,适用严格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而对于自首、立功等有助于被告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通常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就本案而言,证明刘某发现并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证据,较证明刘某行为具有不法性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即可,这也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应有之义 [4]。
本案中,刘某在停职期间,通过互联网发现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犯罪线索后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相关案件。有观点认为,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淫秽视频,属于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方式失当。但经过调查,淫秽视频贩卖者在网络空间通过 QQ 号发布“小广告”,已经表露了犯罪意图,经公安机关侦查,有证据证实其存在多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因此,刘某并非存在犯意引诱行为,即使存在引诱,也属于机会引诱,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还有观点认为,刘某此前在履职期间,未有效发现他人犯罪线索,反而在其自身案件被查办和停职期间,发现并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说明其立功的动机“不纯”,如认定立功效果不好。事实上,立功制度本身是兼具公正主义与功利主义双重价值的产物 [5],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行为,且行为本身未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实现了打击违法犯罪的效果,即使行为人本身存在主观动机不纯甚至是受道德谴责[6] 的情况,也不能阻却对其立功行为的认定。
经过调查核实,在线索来源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通过贿买、犯意引诱、通过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等不法途径和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情况,亦无证据证实刘某此前在履职过程中曾经发现过该犯罪线索,或者举报的线索此前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等情形,不能否认其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按照优势证明标准,应认定刘某检举行为构成立功。
(三)在认定立功和兑现立功政策时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意见》将通过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犯罪线索的行为排除在立功情形之外,除了强调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还有一个重要考虑是立功机会的公平性。公平性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两个方面。机会公平主要体现在,总体上应依据通常个人的能力、机遇、占有的信息等条件,人与人之间获取立功线索的机会不能过于悬殊,否则会在相关人员之间造成立功机会的明显不均。如果犯罪分子到案后,虽然实施了检举他人犯罪、协助办案单位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行为,或者做出了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行为,但基于到案前的个人职业、能力等“先天优势”,在获取立功线索的机会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那么依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认定为立功明显是不合适的。当然,机会公平并不是绝对的,人与人之间所从事的职业、学识、能力等方面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人与人之间在获取立功线索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均等,如果仅以此对刘某等人“一刀切”式的不予认定立功,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当然,因职业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类似刘某等人群在获取立功线索方面占有一定优势的现实情况,有必要从结果方面进行必要的“矫正”,以消除因相关客观因素导致的结果差异,以确保不同人群之间在获取立功线索的机会、立功政策兑现等方面做到“一碗水端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刘某的检举行为认定为立功,但综合考虑立功的来源、效果等因素,在确定从宽的幅度大小方面与其他人员的立功进行了区分。
【注释】
*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225300]
**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224005]
[1]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017 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3]《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 参见李勇著:《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454 页。
[5] 参见丁学文:《立功线索来源排除规则的适用》,《人民司法》2022 年第 20 期。
[6] 受道德谴责主要是指实践中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检举揭发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