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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202522049】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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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7-22 / 4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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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 202522049】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范晨 * 单绘锦 **/ 文

摘要

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要件要素,“本单位财物”是认定该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性要件。对“本单位财物”的理解,应当以“确定性”为核心边界。需通过市场竞争获取的不确定利益,不应纳入“本单位财物”的范畴。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可从时间维度与风险维度进行判断,前者需要“财物”是本“已获取”或“确定将获取”的利益;后者则是指“财物”的获取无需单位承担额外经营风险,其归属与数额不受市场外部因素影响。只有满足确定性之要求的财产性收益,才能评价为“本单位财物”。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本单位财物 确定性利益 或然性利益

一、基本案情

某快递公司实行“总公司 - 省级分公司 - 加盟商”运营模式,王某系 J 省 N 市加盟商 A 公司的总经理,吴某为 A 公司的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A 公司由 J 省级分公司 (以下简称“省公司”) 管理。2019 年初,为应对快递市场价格战,省公司推出区域优惠面单政策,允许 A 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申购面单,用于对接 G 市本地大客户。后省公司高管陈某指令吴某,将仅限 G 市使用的优惠面单扩展至省内其他加盟商(通过优惠面单吸引其他加盟商及客户),吴某经王某同意后,使用王某个人账户接受加价出售后的面单款(加价后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再由王某向总公司结算面单,后将差价利润留存该账户。2020 年 6 月,吴某按陈某指令转账 229 万元至其指定账户;2021 年陈某涉嫌违法犯罪被查处后,王某和吴某主动将全部差价利润退还至总公司指定的私人账户。公安机关以陈某、王某、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即 A 公司的王某和吴某通过违规跨区域加价销售面单产生的差价利润,是否属于总公司的“本单位财物”。这一问题是决定职务侵占罪成立与否的前提。

第一种意见主张,王某和吴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271 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跨区域面单流转”产生的差价利润,源于总公司对加盟商 A 公司的优惠面单政策,面单所有权归于总公司,基于面单流转产生的利润理应属于总公司;二是王某和吴某受省公司管理人员陈某指令参与跨区域面单流转,提供个人账户接收资金并参与利润留存,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配合他人侵占总公司利益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故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主张,王某和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跨区域面单流转产生的差价利润,并非总公司已实际占有、控制的财物,也非总公司已经确定的财产性利益 (如已到期货款、应收账款),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法定属性。因此,王某和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评析意见

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违规加价转卖面单所产生的差价利润不属于总公司所有,不是总公司的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 职务侵占行为必须侵害单位的财产利益

根据《刑法》第 271 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而言,“对某个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理解不同,就必然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解不同,进而导致处罚范围的宽窄不同”[1]。因此,在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时,也需要围绕其保护的法予以展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益,理论上存在单一法益与复合法益之争,前者认为职务侵占罪只保护财产法益;而后者在单一财产法益的基础上,将单位的信赖法益纳入保护范围,即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单位财产法益,还侵害单位对特定主体的信赖利益 [2]。本文认为,无论采取单一财产法益还是复合法益,单位的财产法益都是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且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核心保护单位财物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若行为未侵害单位财产法益,则不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二)“本单位财物”的法定内涵:以“确定性”为核心边界

从法律属性上看,“本单位财物”可以解释为本单位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通说认为单位收益可纳入该概念,但扩大解释存在核心边界——财产利益具备确定性 [3]。本文所指确定性收益,是依托单位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法定权利,依法必然归属于单位的财产收益,例如到期应收账款、库存现款 [4]。反之,需要通过市场开拓、客户争夺等额外经营行为才能获取、存在得失风险的利益,仅属于经营机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

认定“本单位财物”双标准:

1. 时间维度:利益为单位已经获取或确定必将获取;

2. 风险维度:取得该利益无需单位承担市场、客户等外部经营风险,数额、归属固定不受外界波动影响。

只有同时满足两项标准的财产收益,才值得刑法作为单位财物予以保护。

(三) 本案“差价利润”不符合确定性要求

涉案跨区域差价利润属于依赖市场竞争的或然利益,不属于总公司本单位财物。

1. 利润产生需要额外经营,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差价来源于以优惠面单开拓外地客户的经营行为。当年快递行业价格战激烈,外地客户价格敏感度高,若无低价优惠政策吸引,总公司无法自然获得该部分业务与收益。该利润必须完成“投放优惠→吸引客户→达成交易”完整经营链条才能产生,无王某等人跨区域操作则不存在该增量收益,并非总公司固有确定财产。且该业务实际提升总公司整体业务总量,总公司原有固定收益并未减少,不存在实际财产损失,仅存在“若按原价销售利润更高”的假设性损失,不具备刑法法益侵害基础。

2. 面单所有权不等于衍生差价利润归属总公司与加盟商 A 公司属于面单买卖合同关系:总公司交付面单、收取约定面单货款;加盟商付费取得面单后自主开展快递经营、享有经营收益。总公司仅享有面单货物所有权,无权干涉加盟商合规范围内的经营获利,不能将面单物权与市场经营收益混同,突破加盟合同权责边界。

综上,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仅限单位实际占有控制、无需额外经营即可确定取得的财产。依靠市场竞争、开拓客户获得的不确定增量收益,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本单位财物”,本案差价利润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四) 对比视野下厘清确定性边界

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 213 号董某、岑某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可清晰区分确定利益与或然经营机会:该案中景点工作人员截留应收门票款,法院认定成立职务侵占。理由:游客持票入园后,景点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已履行,门票收入是确定应收债权,数额、归属不受市场竞争影响,不存在经营风险,属于单位确定性存量收益。

本案差价利润与门票收入存在本质区别:门票是单位固定存量确定收益;涉案差价是突破区域政策、开拓新市场创造的增量经营机会,获取过程充满市场不确定性。将后者作为侵占对象,混淆民事经营违规与刑事犯罪,不当扩大刑罚打击范围。“确定性”是区分两类利益、划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尺。

(五) 实践中认定“本单位财物”三大维度

1. 区分确定性利益与或然经营机会确定性利益:库存、到期应收款、既定服务产生的固定收入,侵占直接造成单位财产总量减少;或然利益:依赖市场、客户、竞争的潜在增量收益,本质是经营机会,不属于刑法上的单位财物。本案跨区域差价即属于后者。

2. 区分常规存量利益与额外开拓增量典型职务侵占是侵占单位已管控、经手的存量财物,行为模式为“化公为私”;本案行为人仅利用优惠政策资质,通过对外推销开拓市场创造新增利润,属于依托政策空间自主经营,行为模式是“无中生有”,与直接截留单位固有财物存在本质区别。

3. 区分民事违规与刑事犯罪,恪守刑法谦抑性刑法属于最后保障手段,优先由民事、行政规范调整纠纷 [5]。总公司区域限用面单仅为内部经营政策,王某等人跨区域销售属于违反加盟协议的民事违约、企业内部违纪,可通过追缴不当得利、解除合作、内部处罚等方式救济,无需动用刑事追责,不宜将企业经营违规升格为职务侵占犯罪。

【注释】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100872]

**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00089]

[1] 张明楷:《法益初论》(增订本), 商务印书馆 2021 年版,第 264 页。

[2] 参见王若思:《职务侵占罪法益观的重塑——以信赖利益的刑法保护为出发点》,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 年第 2 期。

[3] 参见周光权:《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载《政治与法律》2018 年第 7 期。

[4] 参见常佳:《“接私活”型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 载《中国检察官》2025 年第 6 期。

[5] 参见张明楷:《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 载《中国检察官》2017 年第 1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