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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202522053】多因一果渎职犯罪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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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7-22 / 5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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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 202522053】多因一果渎职犯罪实务研究

周赛 * 王宇 **/ 文

摘要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多因一果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情形下责任相对分散,精准追责难度较大。此类案件的归责基础在于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进程中常介入其他违法犯罪或工作失误行为,需依据危险现实化理论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定性关键在于职权属性,应准确界定单位职能与个人职权,以确认渎职行为是否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紧密相关;定罪关键在于责任划分,追责时不宜“一刀切”,而应在查明各渎职行为基础上,运用原因力理论区分主次责任人,并结合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正确甄别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

关键词

多因一果 渎职犯罪 因果关系 职权属性 责任划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某区商务局局长兼供销总社主任。2011 年 6 月,长江电器公司租赁供销总社下属国有企业供销商厦公司的大楼,作为大卖场门店。为规避税收,经王某某主持办公会议决定,长江电器公司将 80% 租赁费支付给供销商厦,20% 以物业费名义支付给商厦设立的物业公司。同年 7 月,王某某违背办公会议决议,同意时任商厦总经理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另行成立天华物业公司收取该 20% 租金,其代表供销总社与天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安排职能部门对该租金实施监管,离任时亦未交接该监管事项。2012 至 2021 年,何某某等人借收取物业费名义侵吞租金 120 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二、分歧意见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除王某某失职外,后续历任供销总社主任、内部监管部门履职不当均是损失诱因,关于王某某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其余人员是否追责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某不构成犯罪,应由后续历任主任、监管人员担责。一是当年招商引资背景下避税安排具有社会合理性;二是王某某的失职并非损失关键,后续监管缺位才是造成贪污的直接原因。

第二种意见:王某某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其余人员不追责。王某某作为国企负责人,擅自同意私设公司收取国有租金,渎职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后续人员仅存在一般工作失误,不成立渎职犯罪。

第三种意见: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余人员不予追责。王某某的核心失职是未履行国有资产监管的行政管理职权,并非单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与客观要件;后续人员仅为一般工作失误,不追究刑责。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对王某某以玩忽职守罪定罪,不追究历任主任、监管人员刑事责任,分三方面论述。

(一)多因一果渎职犯罪归责基础:因果关系

渎职犯罪成立的前提是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用以界定损失归责主体 [1]。

1. 本案存在两类介入因素一是第三人贪污犯罪介入:王某某创设监管漏洞,何某某等人借此实施贪污,若无贪污行为,王某某仅属一般违规;二是多层监管失误介入,多头监管模式下任一环节依法履职均可避免损失,本案历任主任、财务、资产部门均未有效监管,叠加促成损害 [2]。

2. 以危险现实化理论判断因果未中断学界区分相当因果说,采用危险现实化理论从事实、规范双层判断因果 [3],本案王某某失职行为的危险完全现实化为国有资产损失:第一,王某某行为创设高度风险。作为总社一把手,擅自突破集体决议、与私人物业签约、全程不监管、离任不交接,大幅提升国有租金脱离管控的概率,行为与结果具备基础关联。第二,介入因素属于其失职行为内在衍生风险。后续监管缺位、何某某贪污,均是王某某违规签约、不交接所引发的连锁后果,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可预见的风险,不能切断因果链条。第三,多因共同促成损害,介入因素未独立造成结果。租金被侵吞是王某某前置渎职叠加后续多层监管疏漏共同导致,并非仅由后续人员失误单独引发,故王某某行为与损害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二)定性核心:区分职权属性界定罪名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国企人员失职罪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行使的职权类型,前者为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后者仅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权。

1. 供销总社兼具双重属性供销总社属于全民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政府三定文件证实其既是自主经营国企,同时受政府委托承担国有资产监管、统筹涉农产业等行政管理职能。

2. 主体认定适用职责论依据全国人大立法解释与两高渎职司法解释,渎职罪主体判断标准是是否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单纯看单位性质 [4]。

3. 王某某行为属于行政监管公务王某某未落实国有租金监管,履行的是代表国家管控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责,并非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 [5]。若仅为企业内部采购、生产等经营管理失职,才定性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三)定罪关键:区分原因力,划分主次责任

多因一果案件禁止一刀切追责,需结合行为创设风险大小、主观过错程度区分渎职犯罪与普通工作失误 [7]。

1. 王某某属于主要责任人,成立渎职其三项核心严重失职:①违背集体决议,许可私人物业截留国有租金;②未经集体讨论对外签订物业合同,改变资金权属外观;③全程不部署监管、离任不交接,从源头制造监管真空,是贪污行为得以持续的根本前提,属于创设重大法益风险的渎职行为。

2. 后续历任主任、监管部门为一般责任人员,仅属工作失误从原因力判断,后续人员的监管疏漏是王某某前置违规衍生的次生问题,不具备独立造成重大损失的决定性作用 [8][9]。主观层面,后续人员因前手未交接、资金形式被伪装为物业费,难以识别国有资金属性,主观仅为履职疏漏,并非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无主动违规创设风险的行为,仅属于工作处置不当,符合工作失误的认定标准,不满足渎职犯罪构成要件 [10]。

3. 工作失误与渎职区分要点工作失误源于业务能力不足、客观条件限制、信息不对称;渎职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主动违规、不作为并主动创设损害风险。本案王某某明知资金属性仍违规操作,主观过失程度极高,不属于工作失误。

最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 1 年。

【注释】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二级检察官 [210031]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211500]

[1] 参见马荣春、田硕:《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4 年第 1 期。

[2] 参见马路瑶:《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危险的现实化说为分析路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 年第 4 期。

[3] 参见黎宏:《危险现实化说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载《人民检察》2023 年第 20 期。

[4] 参见潘德峰、付继博:《体系解释视角下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相关问题分析》,载《中国检察官》2023 年第 11 期。

[5] 参见苗有水、刘为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3 年第 5 期。

[6] 参见余健明、林钦荣:《渎职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5 年第 11 期。

[7] 参见刘德法、李沙沙:《渎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 年第 5 期。

[8] 参见徐伟勇:《从事实归因到规范归责—司法工作人员相关渎职犯罪中客观归责理论的应用探索》,载《人民检察》2022 年增刊。

[9] 参见姜涛:《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载《河北法学》2021 年第 10 期。

[10] 参见李清:《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