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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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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15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 1997 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战时兵役管理秩序。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刑法第四百五十一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

  “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 2008 年 6 月 25 日发布 2017 年 4 月 27 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96 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需要服兵役仍拒绝或者逃避。行为人的动机多为贪生怕死,动机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